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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房[2002]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实施物业管理的各类物业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物业分级管理工作;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物业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物业的分级要参照《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标准》(试行)。其中绿化、水、暖、电、燃气(有煤气供应城市)指标及资质证书等级、荣誉称号为硬指标,必须同时全部达标,缺一项者均应作降级处理。 
  第五条 各类物业的分类:一、住宅;二、办公楼;三、商铺。 
  第六条 各类物业的分级: 
  一、住宅分为(1)多层住宅1-4级;(2)高层住宅1-5级;(3)高档住宅、别墅区。 
  二、办公楼1-5级; 
  三、商铺1-5级。 
  第七条 各类物业的分级由物业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高档物业和各类物业的一级由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它各类物业的级别由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八条 各类物业的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叁年核定一次,新建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随时可以进行申请核定。物业级别确定后满一年,管理单位可以申请普级,原则上不能越级普升。 
  第九条 各类物业分级核定程序:由管理单位对照《黑龙江省各类物业分级标准》(试行)提出申请,由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定,各类物业的一级和高档住宅、别墅区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各类物业的分级确定后发放物业级别证书,物业级别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农垦、森工及独立工矿区的各类物业可参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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