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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大连市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改办、财政局、房产局、商业局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大连市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意见 
 
  为做好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工作,解决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改制中的困难,促进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连市商贸流通系统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中,通过交纳一定补偿金后,以划转方式取得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含直管公房、直管商业网点房,下同)的所有权。 
  二、大连市政府授权市房产局为大连市直管公房所有权主体部门;授权市商业局为大连市直管商业网点房所有权主体部门。 
  三、关于市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处置 
  (一)企业经资产(含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评估和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资产状况的不同交纳补偿金: 
  1、资不抵债的,以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年租金额为计算标准,按零年交纳补偿金。 
  2、资大于债而净资产抵扣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费用不足的,以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年租金额为计算标准,按8年交纳补偿金。 
  3、资大于债且净资产抵扣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费用有余的,以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年租金额为计算标准,按15年交纳补偿金。 
  (二)企业向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交纳补偿金后,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划转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手续。划转的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作为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三)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收取企业交纳的补偿金,专款用于本系统下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职工分流安置等。市财政部门对此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处置程序 
  1、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改制方案》、《划转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请示》等有关材料。 
  2、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主体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3、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对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后,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评估状况进行认定。 
  4、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 
  5、市体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 
  6、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划转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手续。 
  7、企业持批复文件、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关于区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处置 
  (一)市内四区的区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的市直管经营用房,经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核实、认定后,可按照本意见第三条(一)款由区财政部门交纳全部补偿金后,按照有关程序一次性办理划转所有权手续。 
  (二)划转的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作为区属或其下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五、非商贸流通系统的市属及其下属的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市供销社属及其下属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处置,可参照本意见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办理。 
  六、市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商业网点房,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解除商业网点房租赁关系,不得提高租金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企业也可直接出资购买其租用商业网点房的所有权。 
  七、在本意见实施前市属及其下属企业已完成改制的,改制企业可直接出资购买现仍租用的市直管经营用房的所有权。购买价格以经资产评估核准值为基价。出售方为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出售的收入在抵补企业改制时的负资产后的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收取,纳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 
  八、对列为市城市建设改造、文物保护和产权不清、政策规定限制处置等的市直管经营用房,不在此意见处置范围。 
  九、本意见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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