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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2]3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提高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机构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决定成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撤并县(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建立管委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统一政令原则。各行署、市政府在建立管委会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要严格依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办事,不得擅自另立政策。 
  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各行署、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限期完成。既不能影响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稳定。 
  资产安全原则。在调整撤并管理机构中,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按期限回收违规贷款和占用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行署、市政府负责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重点在行署、市政府,要坚持行署、市政府负全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明确责任,作好工作。 
  (一)组建管委会工作。 
  1.各行署、市政府于6月底前完成建立管委会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和议事制度。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行署、市政府聘任。聘任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各行署、市政府按照下列范围和比例聘任管委会委员:市政府负责人,建设(房改、房地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和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1/3。委员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以独立矿区为主的城市应包括矿区企业的代表。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哈尔滨市管委会委员应包括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代表,总数不超过30人。 
  2.管委会的机构和日常工作。管委会实行任期制。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由设区城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也可为城市主管副市长)。 
  管委会的会议筹备、通知联络、材料准备、记录整理、纪要编写、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可由各地、市房改办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承担上述工作,具体由各行署、市政府确定。 
  3.管委会的制度建设,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管委会办公室拟定,经管委会讨论通过执行。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职责。 
  4.各行署、市政府要在2002年6月底前将管委会的组建名单及决策制度、会议制度、日常工作承办事项等,一并报省房改办备案。 
  (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调整撤并方案。13个地、市成立直接隶属行署、市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4个已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改组为地、市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经办网点;省直属机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分中心;中直行业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调整。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步骤。 
  (1)冻结。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地、市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一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抓紧组织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情况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2)资产清理。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情况进行清理。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人员的清理主要是编制情况和个人自然情况。 
  (3)审计认定。对资产清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严格审计。各地、市审计部门除要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外,还要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属政府直管的,送当地政府核查确认,属行业管理的送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4)资产移交和人员安置。审计后逐一登记资产、负债和人员情况,统一造册,由新建立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行署、市政府及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要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对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3.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定位。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直按隶属行署、市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不得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各地、市在本行政区内可按业务量大小和合理布局的需要设立经办网点或分支机构。县(市)设立分中心的,要严格按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意见》中规定的条件,报省政府并转建设部核准后方可设立。 
  4.调整机构的时限要求。6月底前上报地、市调整方案;10月底前完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房改办,11月底前省里组织验收,并作好迎接国家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规范发展公积金业务 
  (一)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建立对项目和单位贷款以及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力度,尽快收回资金,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管理中心进行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直接拆借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后发放项目单位贷款以及发放的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等,要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管理中心在《条例》发布前发放的项目单位贷款,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 
  清理回收工作总的原则是:行署、市政府负总责;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调整撤并完成后新老机构共同负责。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要及时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之机逃废债务,逃避法律责任。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对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1.强化归集。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额逐年递增15亿元。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 
  2.改进服务。在2年内,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由30%提升到60%以上。管理中心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要根据居民需要积极拓展贷款范围,赊购买新房可以贷款外,职工购买“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都应允许贷款。要建立贷款激励机制,增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3.创造条件。各行署、市政府要加快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清理和降低不合理收费,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为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创造必要条件。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一)强化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二)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益。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置,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经办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认真查处。 
  (四)加快建立健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体系。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建设部。省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的牌子,充实专业人员,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法。今明两年要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市要按省里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方案另发),实现省对国家、各地、市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网,对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由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建立和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房改办。 
  (二)各行署、市政府负责建立管委会、调整机构和清贷工作。成立由主管市长挂帅,建设(房地产)、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办等部门和管委会其他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上述工作的实施。 
  (三)各行署、市政府要按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建设部备案后实施。地、市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资产的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时限要求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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