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1]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秩序,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堵住土地资产流失的漏洞,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要求,通过对房地产开发进行清理整顿,摸清房地产开发用地及违法交易的底子,依法对各类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加快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有关手续,加快发证进度,促进开发用地的规范管理,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通过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地价管理,调控房地产开发总量和房价水平,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土地收益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市各城镇实际发生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交易。重点清理整顿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区县在旧城区与城乡结合部发生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交易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无土地及规划等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2.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3.利用划拨土地采取自建、联建、联营、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4.利用划拨土地以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解困房等,下同)名义开发,而按商品房高价出售的;
5.利用出让土地开发,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或投资开发而擅自转让交易土地的;
6.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圈占、转让土地的。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则和政策界限
这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清查从严,手续从简,依法办事,边查边改。
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处理的主要政策界限是:
(一)对于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等违法用地。其四至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可以简化;利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可依法根据现有土地使用性质,办理划拨或出让土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处理后,给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征用划拨或征用出让手续。
(二)对于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房地产开发等违法用地,要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土地确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或联建住宅的,对自建用地部分可由现土地使用者根据现土地使用性质,依法办理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手续;对联建用地部分,经依法处理,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经依法处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按市场价出售的,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查实核定,经依法处理,向违法主体追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确权登记。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依法处理,向违法主体追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其补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在“冻结耕地期间”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非法占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占补平衡不能落实的,追缴耕地开垦费。
(三)对于1999年1月1日以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应交的有关税费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但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形式向政府交纳实物地租,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当地政府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算清帐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差价部分。
(五)对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炒卖土地的,一经查出,由原审批机关公布其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无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2年内停止供应土地。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由建设部门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
(六)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拒不申报违法用地,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故意抵制有关执法单位开展清理整顿的,停止为其供应土地;已经提供用地的,停止其继续施工。除因不可抗力造成闲置土地满2年及其以上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于地上建筑为半拉工程,确无资金继续建设的,可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收回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其余额全部返还投资单位。
(七)1999年1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需完善征用土地手续的,按1989年6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之后的按1999年8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历次清理都选择逃避而至今没有申报者,一律按高限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况,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督导和检查验收,整个清理整顿工作于2002年6月15日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重点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动员大会,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被清理对象的主动性。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2年1月-2002年3月15日)。调查摸底可区分两类情况进行。一是对积极配合、主动申报的,可依据申报材料实施核查,给予确认,及时依法补办手续;二是对不予配合或抵制申报的,要组织专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查阅其有关资料,现场测绘占地面积和建筑物面积。查清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生活小区用地情况,要重点调查其小区规划、供地方式、用地布局、建筑物面积、土地容积率、非法转让及炒卖地皮等重要指标。
(三)处理整顿阶段(2002年3月15日-5月)。清查处理的主要原则和政策界限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清查从严,手续从简,依法办事,边查边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2年6月-7月15日)。市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区县采取随机抽样抽查验收。被验收单位不少于15%。验收标准是:
1.房产开发用地的权属、实测面积、建筑物面积、用地时间、批准文号、批准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等(专门表格)要素的登记造册情况;
2.对各类违法用地依法处理情况及完善土地审批、发证(专门表格)等情况;
3.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建章立制。市政府将对验收结果进行通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重新清理整顿。各区县的总结报告,于2002年7月15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真抓实干,切实抓出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公、检、法、司以及政府法制、监察、建设、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审计、地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解决清理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的清理整顿工作班子,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全力支持清理整顿工作。公、检、法、司及政府法制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拒不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的,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有关款项中扣留。各种税费和罚款要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