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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 2001-07-17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房改办[2001]7号文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 
  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了《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 
  企业住房补贴发放可以执行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实施办法,也可以在执行国家和省上房改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遵照“可以参照,不要硬套;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一)企业工资水平较高,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下的,视同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应有的住房消费含量,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然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且有一定的住房基金可以转化,可以确定新老职工(新老职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一次划定)不同的补贴发放方式,新职工按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实行住房补贴,老职工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划给售房单位。 
  (三)企业经济效益一般,只有很少或基本没有住房基金可以转化,应实行量力而行的一次性补贴办法。 
  (四)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发放工资尚有困难,可暂缓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要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经营状况的改善来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都应制定本单位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房改办备案。中央在兰单位,在兰州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房改办审核。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房改办报送《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审核备案时,应同时附报表一:《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应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册》(见附表一)。 
  (六)企业通过清房验收并制定出按规定审核备案的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后,方可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事宜。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申领住房补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兰无主管部门的,由省房改办审批。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以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安居房和解困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虽以房改房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补贴标难的人员;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标准的,职工及配偶各按自己的补贴标准申请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立足于原有单位住房基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成本中列支。新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具体财务处理请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办理。 
  四、住房补贴的标准 
  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住房补贴标准或本单位制定并经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补贴标准。位于商品房价格低于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企业,也可根据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商品房价格测定补贴标准。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指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或老职工(不满25年工龄的部分)应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也可经批准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二)老职工工龄年限内应一次发放的住房补贴须作出计划,原则上应在3-5年内发放到位。为了使住房补贴充分用于住房消费,除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之外,单位对老职工一次发放的住房补贴应体现购房优先原则。 
  六、老职工一次发放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实发住房补贴额=月补贴额÷补贴面积×应补贴面积×补贴工龄×12月 
  补贴工龄最高25年,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计算补贴面积时,现住房面积以实得建筑面积计算,实得建筑面积与购房面积不符的,以实得建筑面积为准。 
  七、住房补贴的管理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不能直接随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而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集中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职工离休、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八、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对1998年12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按其住房条件和生前工龄一次计发住房补贴,工龄满25年的,按25年一次计发,不满25年的按实际工龄一次计发,由其法定继承人代领。 
  九、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后,职务(职称)发生变化,可按新的职务(职称)补贴标准增发住房补贴。 
  十、住房补贴发放的审批程序是: 
  职工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见附表二),经单位审查(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存入职工档案一份,单位存档一份,并应逐年(次)填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 
  单位填报《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见附表三)、《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明细表》(见附表四),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到缴存售房款的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开户的有关事宜。住房补贴发放单位每年(次)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表三应同时抄送省房改办一份。 
  十一、要增强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透明度。单位应及时将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现住房状况、相应标准、发放金额等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十二、纪检、监察、审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检查,严禁滥发或变相发放补贴的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十三、省属、中央试点企业在兰外的参照本办法,操作中涉及省房改办、省资金中心办理的事宜在当地房改办、资金中心办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操作办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表一: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应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册(略) 
  表二: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略) 
  表三: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略) 
  表四: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明细表(略)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补贴试点企业操作程序 
 
  现将住房补贴的开户、缴存、补缴、变更、支取、销户、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等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开户。住房补贴试点企业的经办人员持审批单位审批的《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到本单位缴存售房款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住房补贴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试点企业经办人员填写一式四份《住房补贴登记表》(单位、经办银行、主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一份),待填好登记表及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及登记表。同时领取《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核定职工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缴存额。 
  二、缴存。住房补贴试点企业应在发薪日后5天内缴存住房补贴,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三联《住房补贴汇缴凭证》(第一联汇缴单位记账,第二联经办银行记账,第三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账),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缴存手续。首次缴存时,必须附核定的《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二份(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各一份),并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住房补贴的缴存分为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三、补缴。试点企业已开户按月缴存住房补贴时,因故未缴存,则应进行补缴。补缴时,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三份《住房补贴汇缴凭证》和《住房补贴补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新增的尚未开立住房补贴账户的职工,需按月补缴住房补贴时,单位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中的“新增”,再办理补缴手续。 
  四、变更。试点企业因按月补贴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而引起当月缴存总额变动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当月汇缴时,经办人员除填写《住房补贴汇缴凭证》外,必须填写一式二份《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汇缴及变更手续。如新增或调入职工、职工因停薪辞职等原因封存住房补贴账户。 
  五、支取。职工遇到下列情况时,可持有效证明材料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城市规划部门或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二)缴纳住房租金(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离休、退休、离职(提供单位证明或离退休批文复印件); 
  (四)出国定居或因私出国(境)一年以上(提供因私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旅游护照无效);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 
  办理支取手续如下: 
  1.职工根据住房补贴的支取条件,向单位提出支取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 
  2.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职工支取住房补贴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补贴支取凭证》一式三联,二、三联加盖单位预留在银行印鉴卡上的印章,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支取手续。 
  3.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到《住房补贴支取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对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账号、余额、支取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住房补贴支取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注明“转账”或“现金”。单位持《住房补贴支取凭证》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4.银行经办网点接到《住房补贴支取凭证》核对后,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第一联退还单位;第二联经办银行记账;第三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账)。属于购、建、修住房支取的,通过“转账”转入对方收款人账户内(补贴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继续缴存);属于离退休、出国定居、死亡等支取的,将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本人。 
  六、转移。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专户的,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住房补贴专户;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专户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原单位个人账户内封存。住房补贴的转移要根据是否转入、转出同一银行经办网点,分为不销户转移和销户转移。办理转移时,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五联《住房补贴转移凭证》并在第三联、第五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经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银行核对无误后,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办理转账手续(第一联转出单位记账,第二联转入单位记账,第三联转出银行记账,第四联转入银行记账,第五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账)。 
  七、核定。按月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缴存额如发生变化时,为重新确定其月缴额由所在单位办理核定手续。 
  (一)规定的月住房补贴系数发生变化而引起职工月缴存额变化的; 
  (二)职工职务变化而变更月缴存额的。 
  八、结息。职工个人账户内住房补贴存款由银行经办网点按规定利率进行年度结息,单位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利息清单和职工住房补贴对账单(一式三联),单位按个人对账单登记台账,并将另一联个人对账单发给职工对账。 
  九、对账和查询。单位住房补贴存款账户,分为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定期对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进行。职工对账后若发现不符,由单位统一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如需书面查询,可填写《住房补贴查询书》经单位签章后送交银行经办网点进行查询。附: 
  一、《单位住房补贴登记表》(略) 
  二、《住房补贴汇缴清册》(略) 
  三、《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略) 
  四、《住房补贴补缴清册》(略) 
  五、《住房补贴汇缴凭证》(略) 
  六、《住房补贴支取凭证》(略) 
  七、《住房补贴转移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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