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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 2000-03-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0]3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保证《招标投标》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中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规范各类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法,不仅规定了招标方式、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内容,还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程序性内容,对搞好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招标投标活动有着重大的意义。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充分认识实施《招标投标》的意义,正确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以便准确有效地执行《招标投标》。市建委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并组织全市有关单位分片分类学习培训。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生动有效地向社会广泛宣传《招标投标》,使所有参加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共同遵守《招标投标》的舆论环境。 
  二、贯彻《招标投标》应严格执行的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4.国家及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6.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7.住宅工程; 
  8.移民工程; 
  9.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为:建筑面积1000m2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建筑面积800m2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 
  (三)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在市、区县(自治县、市)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主城八区及两个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所公开交易,其他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交易)。 
  专业工程应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进入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勘察、设计、工程分包、建设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应尽快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标发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已按规定报建;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证》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业工程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由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的; 
  2.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确有特殊情况且理由充分,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专业工程经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采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六)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1.拥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市建委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七)建设工程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申请报建核验;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4.递交投标申请书; 
  5.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6.举行招标会议; 
  7.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8.编制和审核标底;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举行开标会议; 
  11.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12.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3.签订发承包合同并备案。 
  (八)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和配套文件。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审定。 
  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市属工程的标底必须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主城八区及两个开发区的工程由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定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并报市建委备案。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也可由各投标人自主投标报价,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的百分制评分方式。 
  市建委将尽快抓紧研究制定成本价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办法,以贯彻执行《招标投标》中确定的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原则。 
  (九)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外、境外建筑业企业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任何特殊行业不得以专业特殊为理由,强行承接分包工程。 
  (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送达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十二)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开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未密封的;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的; 
  3.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定标的;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十四)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应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中标核准手续,向中标人发出经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落标人。 
  三、非招标工程的发承包程序 
  (一)工程报建; 
  (二)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发包方式确认书; 
  (三)签订发承包合同。 
  四、抓紧制订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要依据《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同时,要对现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凡是同《招标投标》相抵触的内容,予以废止。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招标投标》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有关行政监督机构要把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和招投标工作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重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尽快建立建筑管理执法队伍,培养懂法律、业务精、组织性强的高素质执法队伍。建立有利于提高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行政执法权威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六、进一步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当前,要通过贯彻实施《招标投标》,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实行标本兼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不断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而努力。 
  七、引进工程担保制度 
  积极推行引进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各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培育工程担保主体和担保中介组织;培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后发生的纠纷提供技术鉴定和专业意见;今年下半年将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与业主支付担保,待经验成熟后再扩大推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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