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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办发[1999]87号文件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1999]81号

  省计委、经贸委、国防科工办、外经贸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关于落实国办发[1999]87号文件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国办发[1999]87号文件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7号)精神及我省船舶业的状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选修船行业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河南省造修船行业归口省国防科工办管理。 
  二、针对国内选修船能力严重过剩和无序竞争的情况,“九五”后两年,不分限上限下,不分建设性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外商投资),各市地、各部门一律暂停审批干船坞、浮船坞、船台以及舾装、修船、码头等造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十五”期间,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如确有必要进行的选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三、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提出初审意见,南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同意后上报国防科工委,属于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权限的由国防科工办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省国防科工办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备案后上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对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由省外经贸厅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有关手续,报请国防科工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或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审批选修船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时,应要求贷款方出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凡不能出具国家批准文件、省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 
  五、各市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自1995年以来审批的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情况,于2000年1月20日前报省国防科工办。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对这些项目进行复审,并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委。对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项目,必须报请国家重新核准。未经核准的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一律不予贷款,海关不予放行进口设备与材料。 
  六、各市地、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行业造修船企业的概况、性质、造修船能力等基本情况报到省国防科工办备案,省国防科工办作为省造修船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全省造修船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以促进全省船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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