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投资[2003]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购房需求,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请上报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2]238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上报了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查,现计划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年内施工面积20023万平方米,其中:续建面积6959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13064万平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578亿元。为便于地方做好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现对2004年计划作出预安排,同步下达。2004年新开工面积规模12720万平方米,同时2003年在建项目未竣工面积自动结转为2004年续建面积规模,国家将不再下达计划;年度投资规模1663亿元。现将计划执行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意义的认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政策之一,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组织建设、销售管理和配套政策的落实,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安排下达续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确保年内完成。新开工项目应按房地产项目管理程序,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后,分期分批组织下达。要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抓好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并力争在2003年底将2004年建设投资计划落实下去。
三、各级建设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积极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条件。各级政府划拨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负责进行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严格限定为中小套型,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建立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工程质量要全程跟踪监督并建立项目监理制,保证建设质量和功能质量,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四、各级土地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土地供应;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请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分析,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七、各级统计部门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统计应纳入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快报,单列科目,按时上报。
八、2003年下达给中央有关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应是利用本单位存量用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按照房改精神,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不得搞变相实物分房,不得面向社会销售。集资合作建房所需建设用地,各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企业不得占用生产用地,机关、学校、医院及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不可售房区内集资合作建房。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本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附表:2003一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表:
2003一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单位:
万元、万平方米
地区及单位
计划施工面积
年度投资计划
2003年
2004年
2003年
2004年
合计
续建规模
新开工规模
新开工规模
合计
20023.06
6959.07
13063.99
12720
15775231
16631000
北京市
726
426
300
400
900000
1000000
天津市
480
300
180
220
500000
600000
河北省
1418.95
311.72
1107.23
1200
1225390
1470000
山西省
510.13
177.98
332.15
450
379624
4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620.5
115.7
504.8
520
530168
600000
辽宁省
556.1
125.9
430.2
600
493600
750000
大连市
60
20
40
50
71000
80000
吉林省
760.6
208.3
552.3
560
677420
700000
黑龙江省
864.88
230.25
634.63
700
479132
550000
江苏省
607.37
128.9
478.47
700
737330
850000
浙江省
2084.9
1615.44
469.46
550
1213764
1500000
宁波市
121.03
14.2
106.83
120
193440
25000
安徽省
554
167
387
450
314126
450000
福建省
212.19
40.24
171.95
250
214212
350000
厦门市
15
15
20
30000
30000
江西省
203.1
60.6
142.5
180
110000
200000
山东省
596
240
356
400
600437
700000
青岛市
203
52
151
180
114813
150000
河南省
589.04
110.61
478.43
500
435903
500000
湖南省
800
293
507
550
560400
600000
湖北省
366.16
151.36
214.8
300
261272
300000
深圳市
39.8
39.8
45
65000
65000
广西自治区
37.02
5.14
31.88
100
40270
100000
重庆市
195
40
155
180
160000
200000
四川省
655.86
166.43
489.43
550
482913
550000
贵州省
239.36
62.96
176.4
250
133462
160000
云南省
708.08
158.99
549.09
580
570681
650000
西藏自治区
13.32
1.52
11.8
15
23554
26000
陕西省
908.87
416.78
492.09
530
59076
650000
甘肃省
673
291
382
420
581400
650000
青海省
184.41
52.09
132.32
150
96016
120000
宁夏自治区
301.9
21.4
280.5
300
248959
280000
新疆自治区
899.1
253.3
645.8
700
951900
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