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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市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农业系统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例行监测制度,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在200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农业部继续组织对全国37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16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5城市水产品中氯酶素污染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工作中要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的公正性,从2004年开始,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质检机构均不承担本地的监测工作(拉萨市除外),实行异地随机抽样和监测,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加大。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协助各质检机构,提供、确定随机抽样单位和地点;明确主管机构和人员,配合开展抽样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质量,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努力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主动与各有关主管厅(局、委、办)沟通和协调,取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监测方案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 
  三、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受检和被抽取样品的单位(包括生产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从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单位及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具体联系机构、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在监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3156,64193164;传真:(010)64193315。 
  附件一: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37城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附件二: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16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附件三: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5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农业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37城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有效提高蔬菜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蔬菜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研究,2004年农业部继续对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山东省寿光市蔬菜中农药残留状况进行例行监测,特制定蔬菜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一、监测城市 
  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山东省寿光市。 
  二、监测地点 
  各监测城市的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三、监测要求 
  由监测城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蔬菜生产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单,其中蔬菜生产地数量不少于25~30个(或视各市具体情况而定),各质检中心会同各监测城市农业主管部门每次随机选取。被监测单位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销售状况和管理水平。被监测蔬菜生产地、农贸市场和超市数量要求每次分别不少于5个,其中蔬菜生产地中30%为农业部或省认证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40%为规模化或组织化的生产基地,其余30%为分散种植的农户,具体抽样比例也可根据各城市情况有所调整,但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五个省同时要抽出口蔬菜生产基地。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如拒检其产品视为不合格。 
  四、监测的蔬菜品种和数量 
  (一)监测的蔬菜品种 
  监测的蔬菜品种应在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结球甘蓝、生菜、西葫芦、白萝卜、大白菜、普通白菜、青花菜、芹菜、韭菜、花椰菜、菜豆、豇豆、菜心和蕹菜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如所抽生产地没有以上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抽取品种不得多于5个。同时有5个蔬菜品种在全年监测中应是相同的。 
  (二)监测数量 
  各城市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得低于100个。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监测样品数分别不少于25个。如因为季节原因当地生产基地蔬菜数量少,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但应增加其他抽样类型的数量。选择在当地每个季节种植规模较大的品种,每一品种每次抽样数量(不同来源)应不少于10个。6月和8月,分别增加对芹菜、菜豆或豇豆抽查数量,每次在原监测数量外,另抽取不少于20个样品。出口蔬菜生产基地抽样量每次另单独抽取2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见附件1。 
  (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常规仪器法 
  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和百菌清,共13种农药。 
  检测依据:NY/TXXXX-2003。 
  2快速检测法 
  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毒。 
  检测依据:NY/T448-2001。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农产品(食品)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同时,各质检中心应参照CAC(FAO/WHO)、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标准或指令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七、承担单位 
  在各城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协作下,由各地农业质检站(所)配合农业部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样品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指定、经计量认证的质检中心完成。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2。 
  八、抽样时间安排 
  (一)监测时间 
  2004年分别于1月、4月、7月、9月和11月全年进行蔬菜农药残留量监测。每次抽样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监测结果报送前40天。7月进行芹菜专项监测,并增测克百威。9月进行菜豆或豇豆专项监测。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承担各试点城市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于2004年2月15日、4月5日、7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附软盘)送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进行统一汇总,同时用纸质文件一份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于2004年2月25日、4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托,聘请专家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对比分析,拟出每次总体分析报告于2004年2月28日、4月25日、7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统一报送部领导审定。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蔬菜品种、样品数量、检测项目,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名称等。 
  3当地蔬菜生产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4.1不同蔬菜种类农药残留量监测结果比较。 
  4.2蔬菜生产地、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农药残留量监测结果比较。 
  4.3不同农药检出率和超标率比较。 
  4.4快速检测结果与仪器法结果比较。 
  4.5与CAC、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农药残留限量比较。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十、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质检中心(站、所)要统一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方法检出限和加标回收率,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回收率。对农药残留超标样品要用质谱进行确认,如果本中心没有质谱,可委托其他中心进行确认。 
  (三)未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抽检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五)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与专项监测结果和出口基地监测结果应分别编写报告。 
  附件1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抽样和处理实施细则 
  附件2承担单位名单 
  附件3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抽样和处理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时样品的抽取和处理办法。 
  本细则适用于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时样品的抽取和处理。 
  2要求 
  2.1基本原则 
  应抽取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或单个果实)作为监测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产品的特征。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抽取的样品应是成熟期或即将上市的蔬菜。所抽样品均需经被抽单位或个人确认,超市蔬菜应调查蔬菜进货渠道。 
  2.2人员 
  抽样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随身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农业部抽样方案、记录本、抽样单和调查表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抽样。 
  2.3抽样准备 
  抽样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抽样袋、保鲜袋、纸箱、标签、封条等抽样工具,并保证这些用具和容器洁净、干燥、无异味,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抽样过程不应受雨水、灰尘等环境污染。 
  2.4抽样时间 
  2.4.1生产地要根据作物不同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蔬菜抽样应安排在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进行。雨后不宜抽样。 
  2.4.2批发市场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2.4.3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2.5抽样量 
  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3kg,单个个体超过500g的,如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抽取不少于5个个体。 
  3抽样方法 
  3.1生产地 
  当蔬菜种植面积小于10ha时,每1-3ha设为一个抽样单元;当蔬菜基地面积大于10ha,每3-5ha设为一个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应少于5个,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左右,随机抽取该范围内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3.2.批发市场 
  应随机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3.3农贸市场和超市 
  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超市应抽取不少于50%有标志或标签的样品。 
  4样品的封存和运输 
  4.1填写抽样单 
  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另一份交任务下达单位。 
  4.2样品的封存 
  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员要与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然后填写标签,一式两份,一份放在袋内,另一份扎在袋口。将样品封存,粘贴好封条,要求标明封样时间和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的期限,封条应由双方代表共同签字。 
  4.2样品的运输 
  为减少运送过程中的质量变化,样品应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原则上不准寄送和托运,应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 
  5样品制备 
  5.1样品制备场所 
  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5.2制备工具和容器 
  5.2.1新鲜样品: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5.2.2干样品: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等。 
  5.2.3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量而定。 
  5.3样品制备 
  5.3.1新鲜样品: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5.3.2干样品(一般用于重金属的测定):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105℃加热15min杀酶,然后在60℃-70℃条件下干燥24h-48h。干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内,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然后将样品用不锈钢磨、旋风磨或玛瑙研钵进行加工,使全部样品通过40目-60目尼龙筛,混合均匀后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制样工具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6样品的保存 
  样品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新鲜样品短期保存(2d-3d)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低温冰箱中。 
   
  附件二: 
 
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16城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004年农业部继续对全国16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磺胺类药物进行例行监测工作。为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郑州、石家庄、广州、福州、长沙、武汉、合肥、杭州、沈阳、南京、青岛、大连等16个城市。 
  二、监测地点 
  各监测城市的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 
  三、监测要求 
  由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提供全市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名单。各质检中心会同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每次各确5-8个被抽样单位。确定的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应在当地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畜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四、监测的样品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的样品种类 
  猪肉、猪肝、猪尿。 
  (二)监测数量 
  各城市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100个。按猪肉、猪肝、猪尿2:3:5比例,应抽取猪肉样品20个,猪肝样品30个,猪尿样品50个。 
  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抽样: 
  生猪屠宰场:猪肝样品10个,猪尿样品50个 
  批发和农贸市场:猪肉样品10个,猪肝样品10个 
  超市:猪肉样品10个,猪肝样品1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依据 
  '瘦肉精' 猪肝 猪肝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 
  NY/T468-2001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猪尿 农牧发[2001]38号猪尿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测定法 
  NY/XQ421-2003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的检测-气相色谱/质谱(GC/MS)方法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恶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 猪肉 NY5029-2001无公害食品猪肉附录E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六、监测技术依据 
  (一)抽样依据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见附件1,抽样单格式见附件2。 
  (二)检测方法 
  '瘦肉精'检测先用酶联免疫测定法筛选,可疑样品猪肝用NY/T468-2001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猪尿用NY/XQ421-2003动物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的检测-气相色谱/质谱(GC/MS)方法进行确证。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用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三)判定依据 
  1.NY5029-2001《无公害食品猪肉》 
  2.NY5146-2002《无公害食品猪肝》 
  3.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 
  4.猪尿、猪肝中'瘦肉精'酶联免疫检测法的最低检出限为1μg/kg或1μg/L;猪尿、猪肝确证法的最低检出限为2μg/kg或2μg/L。 
  七、承担单位 
  在16个城市畜牧兽医主管厅(局、委、办)的支持协作下,由各厅(局、委、办)所属兽医卫生防疫监督所等部门配合农业部指定的质检中心(所)进行抽样,具体监测工作分工见附件3。 
  八、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2004年分别于1月、4月、7月、9月、11月进行全年畜产品药物残留例行监测。具体抽样时间由各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各质检中心(所)每次监测工作完成后,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按要求汇总整理,分别于2004年2月20日、4月5日、7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一式三份(附软盘)送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统一汇总,同时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04年2月25日、4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三份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托,聘请专家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对比分析,拟出每次总体分析报告和各城市的分报告于2004年2月28日、4月25日、7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统一报送部领导审定。 
  九、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地点等。 
  3.当地生猪生产、调入、消费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4.1生猪屠宰场、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结果比较。 
  4.2各城市'瘦肉精'检出率和磺胺类药物超标率比较。 
  4.3本地猪源和外地猪源监测结果比较。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策措施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十、注意事项 
  (一)监测一定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检测单位按本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和报送监测结果。 
  (三)各检测单位要统一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统一标样,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空白试验、明确检出限和回收率。 
  (四)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分别于3月和9月对各检测单位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考核。 
  (五)各监测城市抽检的样品按所监测城市名声母+年份(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 
  (六)未经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七)例行监测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联系人:刘素英;联系电话:(010)64194615。 
  附件1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附件2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药物残留例行监测抽样单 
  附件3承担单位名单及任务分工 
  附件4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抽样时所遵循的一般准则及抽样程序。 
  本方法适用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中猪肉、猪肝、猪尿的抽样。 
  2抽样人员 
  2.1抽样人员应熟悉、了解国家抽样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2第一次参加抽样的人员抽样前应按本方法培训,抽样时每次每组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2.3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备齐抽样单、抽样文件、封条、单位介绍信、抽样人员工作证等。 
  2.4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工作证和抽样文件。 
  2.5抽样人员应遵守抽样程序,认真、完整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位至少应有两人签字。 
  3抽样器具 
  3.1全新、洁净的200ml一次性水杯 
  3.2洁净的50ml螺旋密封管或瓶 
  3.3一次性手套 
  3.40℃-5℃冷藏箱 
  3.5洁净刀具 
  3.6容量为500g的一次性自动封口塑料袋 
  4抽样原则 
  4.1被抽生猪体重应达到待宰猪体重要求,所抽样品应有代表性,抽样量应满足检测的要求。 
  4.2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 
  4.3被抽样单位应配合抽样。抽样人员按抽样要求抽取样品,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5抽样数量 
  5.1屠宰场猪肝、猪尿抽样量的确定 
  若监督总体量N>250个,以第二监督检验等级、监督质量水平5%为准,确定抽样量为13个样品。若监督总体量10  N(个) 10-50 50-100 100-250 250以上 
  n(个) 2-5 5-8 8-12 13 
  注:N为监督总体量,即监督总体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的总数;n为样品量。 
  5.2批发和农贸市场、超市中猪肉、猪肝抽样量的确定 
  以每个抽样点抽样时实有的猪肉、猪肝总量为基数,确定抽样数量。 
  5.3取样方式 
  5.3.1猪尿 
  5.3.1.1活体取样 
  生猪保持安静,取自然排出尿液分装入样品瓶中密封。 
  5.3.1.2屠宰后取样 
  生猪屠宰后,取出含有尿液的膀胱,将尿液分装倒入取样瓶中密封。 
  5.3.2猪肉 
  抽取背部、腿部或臀部的肌肉,分装至自动封口塑料袋中。 
  5.3.3猪肝 
  从整个肝叶上纵向切取,分装至自动封口塑料袋中。 
  5.4取样量 
  每个猪尿样品取样量约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每个猪肝、猪肉样品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 
  6样品编号 
  各监测城市抽检的样品按所监测城市名声母+年份+月份+流水号原则编号。 
  7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认真、完整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要与被抽样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抽样单共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待检样品,第三联随所取样品密封后交被抽样单位保存。抽样单格式见附件2。 
  8样品加封 
  所抽取的样品其中一份(附抽样单第三联),贴上封条后交被抽样单位冷冻保存;另外两份样品(附抽样单第二联),贴上封条后由抽样人员带回。猪尿样品需密封防止渗漏。 
  9样品运输、贮存 
  取样后,样品应立即放入冷藏箱中保存,冷藏箱中需放入冰块或干冰,并尽快在-20℃条件下冷冻保存。在运输过程中温度不得超过5℃,且时间不能超过24h。 
   
  附件三: 
 
2004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5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强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004年农业部对全国5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进行例行监测工作。为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5个城市。 
  二、监测地点 
  各监测城市的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 
  三、监测要求 
  由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提供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名单。各质检中心会同各监测城市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每次被抽样单位名单。确定的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应在当地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水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每次每城市共随机抽取30个样品。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抽样比例原则按2∶4∶4抽取,具体视各城市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四、监测的样品种类和数量 
  (一)监测的样品种类 
  活对虾 
  (二)监测数量 
  各城市每次监测样本总数30个。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限量值 
  氯霉素 先用酶联免疫测定法筛选,气相色谱法确证。 
  SC/T3018-2003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0.3PPb 
  (二)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附件1要求执行。 
  抽样单格式见附件2。 
  (三)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测定法筛选,可疑样品用气相色谱法确证。 
  (四)判定依据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六、承担单位 
  在5个城市渔业主管厅(局、委、办)的支持和配合下,由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进行抽样和监测。具体监测工作分工见附件3。 
  七、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2004年分别于1月、4月、7月、9月、11月进行全年水产品药物残留例行监测。具体抽检时间由各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各质检中心在每次监测工作完成后,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按要求汇总整理,分别于2004年2月15日、4月5日、7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一式三份(附软盘)送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进行统一汇总,同时抄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于2004年2月25日、4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一式六份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并抄送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委托,聘请专家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对比分析,拟出每次总体分析报告于2004年2月28日、5月25日、8月25日、10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统一报送部领导审定。 
  八、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地点等。 
  2.监测结果分析。 
  3.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策、措施、建议。 
  5.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九、注意事项 
  (一)监测一定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各检测单位按本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和报送监测结果。 
  (四)各检测单位要统一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统一标样,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空白试验、明确检出限。 
  (五)各检测单位要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试验,3月份进行盲样测试,9月份进行实验室比对。 
  (六)各监测城市抽检的样品按所监测城市名声母+年份(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 
  (七)例行监测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徐竹青;联系电话:(010)68672898。 
  附件1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方法 
  附件2样品抽样单 
  附件3承担单位名单及任务分工 
  附件4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方法 
 
  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提供检验是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质量的关键之一,在抽样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抽样准备 
  (一)技术准备 
  (1)明确抽样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抽样地点,明确检验分析的内容及要求。 
  (2)本次为市场抽样,应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并制定抽样计划。 
  (3)熟悉被抽查产品的性状、质量安全等情况。 
  (二)人员准备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样品抽取方法、抽样量、抽样及封样时的注意事项、样品运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每个抽样组至少由二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有抽样经验。 
  (三)物资准备: 
  抽样前应准备好样品袋,保温箱,卷尺或直尺(测长度)、保鲜用冰等工具;同时准备介绍信、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抽样单、任务书、封条以及交通图、抽样方位图等文件资料。 
  二、抽样 
  (一)样本的基本要求 
  活体样本应选择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的生物体,不能特意选择特殊的生物体(如畸形、有病的)作为样本。 
  (二)组批规则 
  以同一暂养池(或同一摊位)为一个检验批。 
  (三)取样量 
  每个样品至少抽取1.0kg。 
  (四)抽样单的填写 
  抽样时应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填写完整,不得缺项,并由抽样人员(二人)签字确认后,再由被抽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三、样品的封存和运输 
  (一)样品的封存 
  取样时,应将样品置于符合要求的样品袋中封好,外加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单位签字确认。 
  所抽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妥善保管,随身带回,注意保持样品的原始性,样品不得被暴晒、淋湿、污染及丢失。 
  样品应放置在加有冰的保温箱中,使样品保持在低温状态(0℃~10℃),运回实验室进行处理。 
  (二)样品运输 
  所抽样品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实验室,与样品接收人员交接样品。若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带回时,应将产品封于纸箱等容器中,由抽样人员签字后,交付专人送回实验室妥善保存,待抽样人员确认样品无误后,再与实验室的样品接收人员交接样品。 
  四、样品处理及试样制备方法 
  将虾清洗后,去头、去壳、去肠腺,绞碎混合均匀后冷冻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g,分为二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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