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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9 生效日期: 1999-03-19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虽有所提高,涌现出一批优质工程。但是,建设工程仍存在不少质量问题,特别是出现了市中心绿化广场基坑局部滑坡、培罗蒙公司大楼局部坍塌和星沙镇一栋正在施工中的住宅突然坍塌的质量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警醒,以此为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安置房、集资房均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制度。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投标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资,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建筑安装单位,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更不允许搞假招标或私下议标。 
  三、严格按照《建筑法》及国家机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尚未动工兴建或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四、要加大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报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验收和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盲目抢工期,搞“献礼”、“报喜”工程。各种类型工程项目,要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及施工条件的不同,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缩短幅度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合理工期的10%。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工期指标一定要严加控制,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在工程中带资承包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签订,使之合理、有效,并经工商、建工部门鉴证,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不允许带资垫资承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更不能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协议条款)合同。 
  七、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颁发该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该工程停工后的维护管理工作。已停建筑工程项目在恢复继续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对恢复施工的准备工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施工条件后,须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方可组织继续施工。 
  八、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凡建设(监理)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因造价低、工期短,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验评标准而造成质量低劣,出现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建筑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按规定进行质量试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十、加强私人建房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管理。私人建房统一按行政区划由各区、县(市)建设局(委)归口管理。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私房,私房业主获得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准之后,持有资质认证的勘察设计院(所)设计的图纸到房屋所在建设局(委)进行申报,并接受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 
  (二)私人建房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应使用合格产品,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三)没有质监部门认可的建筑物,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未获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租佃。 
  (四)私房施工人员必须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持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上岗证的工匠。 
  十一、严格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和物业管理。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修,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装饰装修方案进行审定,并核发房屋装饰装修使用安全批准书,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进行装饰施工前应持装饰装修使用安全批准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区内家庭居屋装饰装修在区建设局办证,非住宅装修在市建工局办证,县(市)的住宅和非住宅施工的办证工作由各县(市)建设局(委)负责。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安企业或装饰单位承担。对无证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规定严肃查处。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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