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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7 生效日期: 1991-11-27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 
  1. 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2. 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 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证,先统计土地面积并做好变更调查和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1.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 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详查成果因调查比例尺所限未能查清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界线、用途和面积的,则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土地申请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中注明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没有明确全乡农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之前,暂不发给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国营农、林、牧、渔场(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除外)原则上以场为单位划为一宗地进行登记发证。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如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独立工矿等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分别以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各自使用的土地划分宗地进行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关于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用地土地登记发证 
  1.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部门管理的公路线路用地,依据土地详查资料,以县级行政区通过的地段划为一宗地,只登记造册,不发证书。已征用或划拨的公路线路内用于管理公路的建设用地。如岗亭、道班、监理站等,由建设用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所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宗地划分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通过的铁路线路区间线段为一宗地,车站部分以站两端线路上信号灯为界单猪划宗,按宗地登记发证。 
  3.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管理的已征用划拨的水利工程用地,由水利工程用地单位申请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发给水利工程用地单位。 
  五、关于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及河流、湖泊等用地的登记 
  未明确使用权单位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河流、湖泊及其他未明确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详查资料,按县级行政区以乡(镇)等单位登记造册,不发证书。 
  六、关于宗地编号 
  1.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一个村划为一宗地,宗地编号以行政代码代替。一个村内土地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以行政代码加支号处理。 
  2. 国营农、林、牧、渔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用地单位,以及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可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参照国家编码方法,编排权属单位代码,宗地号以单位代码代替。 
  3. 农民集体在本乡(镇)以外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按土地所在地一个独立的权属单位划宗编号,申请、登记发证。 
  七、关于土地证书附图 
  集体土地所有证,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除外),一般附土地权属界线图。铁路、水利工程等应发证的线状地物用地,土地权属界线图上应注明地物的宽度、距离、拐点相关位置。线状地物用地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大比例尺图件,也可以作为土地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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