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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03 生效日期: 1989-03-03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阅。目前,有些地方在职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也损害了党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希望各地参照福建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有力的措施,及时制止和从严查处在职干部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以端正党风,严肃政纪,有效地保护我国土地资源。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近几年,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存在着违法乱纪问题,为纠正这种不良现象,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在执行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有关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在职干部住房困难需自行解决者,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严格控制个人单独建房。 
  三、在职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来源、建材出处以及用地办法,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 
  四、在职干部个人建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私自出售,同时不得再次申请批地建房。 
  五、在职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为违章违法占地建房提供条件。 
  六、在职干部在本城镇已有旧房或宅基地的,应就地利用翻新或新建,并服从城镇建设整体规划,不得再申请新征建房用地。 
  七、在职干部配偶一方居住农村的,一般不得在城镇建房;夫妻同属城镇户口的,只认一头,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 
  八、严禁个人以任何名义动用公有财力、物力、运力和人力为个人建房服务,也不允许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 
  九、在职工干部个人住宅建成时,应向原审批机关递送竣工报告,汇报建房的投资、投料、投工的实施情况,经土地、规划、房产等管理机关验证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在职干部个人住宅建成一个月内,必须退出原居住的公房。同时,已自建住宅的在职干部,不得购买原先占有的公有旧住宅。 
  十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的管理。监察部门要重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章占地建房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追查核实。凡违法建筑的住宅,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建造的住宅,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折价归公、拆除或者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党员的,还应提请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级政府的土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198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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