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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搞好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23 生效日期: 1988-08-23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均明确地籍管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亦规定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地籍资料,作为征税依据。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必须的技术手续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专业测绘。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切实搞好地籍测量工作,为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征、拨,有偿出让、转让做好必要的准备。 
  各地在开展地籍测量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地籍测量工作必须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体组织实施,非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量,不能做为地籍管理的依据资料,不具有确定土地权属、面积的法律效力。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开展地籍测量时,可以依靠自己的测绘力量,也可以组织各部门的测绘队伍参加,采取投标或委托签订合同的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建立甲、乙方关系。投标或受委托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审定。地籍测量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筹集。 
  三、进行地籍测量必须严格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执行,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四、所有地籍测绘的原始、成果资料都要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更新和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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