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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15 生效日期: 1988-08-15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最近,我们在土地证书监制过程中,发现某些地方的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印制土地证书的规定,擅自印制、推销土地证书,如浙江省苍南县的某些印刷厂在全国范围散发广告,征求“订购各种土地使用证”;有的把土地证书在市场上摆摊高价出售。还有个别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未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授权,擅自印制土地证书。少数地县也违反规定自行印制或购买土地证书。这些作法严重地干扰了土地证书印制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土地证书的严肃性,破坏了统一印制和发放土地证书的工作,给土地的依法统管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土地证书的法律尊严,保证土地证书印制工作的正常开展,现重申土地证书印制工作必须坚决执行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10号文和我局地籍司〔1988〕国土〔籍登〕字第16号文的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印制土地证书,应先填写《土地证书印制申请书》,由局(厅)正式办文报我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印制土地证书,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选择印制厂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没有合适厂家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三、土地证书印制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注册的正式印刷厂,要求经营思想端正,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为先进的技术、工艺水平。 
  四、被选定印制土地证书的厂家,不得将土地证书的印制任务转包其他厂家,否则取消其印制土地证书的资格,转包印制的土地证书予以没收。 
  五、土地证书封面上的国徽图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印制土地证书样本时,须由印制厂家带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购买用于制作样本的国徽铜版。厂家和样本经我局审查合格后,再按批准印制数量购买用于批量生产印制土地证书的国徽铜版。用于印制土地证书的国徽铜版任何单位不得复制。 
  六、经我局审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审的土地证书印制厂家符合规定、印制样本合格的,由我局地籍司正式发给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证书印制授权书》,批准印制厂家和印制土地证书的种类和数量,并在土地证书样本上加盖公章,注记审查意见。 
  七、受权印制土地证书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审查合格的印制厂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证书印制授权书》上规定的土地证书种类和数量印制。需要重印或增加印制数量的,应重新送审,申请授权。各地擅自印制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土地证书的,应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统一组织供应。地(市)、县不得擅自印制或到厂家、市场购买土地证书。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对受权印制的土地证书负责质量检查把关,不合格的应监督销毁不得出厂下发。国家土地局进行必要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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