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土地监察试点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30 生效日期: 1988-06-30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切实有效地防止违法活动,进一步摸索和总结土地监察工作的经验,指导全国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局1987年11月郑州会议的部署,决定在第一批监察试点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监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和与我局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以下市、县作为第二批国家和省级土地监察联合试点单位:山西省榆次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营口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固镇县,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阳谷县、淄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贵州省清镇县,云南省安宁县,甘肃省成县,清海省民和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海南省海口市。 
  二、第二批土地监察工作联合试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务必于今年九月底之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察机构,组建监察队伍并落实有关编制和经费; 
  (二)配齐乡(镇)土地管理员,将县、乡(镇)、村三级监察网建立起来; 
  (三)制定并完善土地监察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四)将监察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司。 
  三、第二批土地监察联合试点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监察试点的相关工作,于今年10月底之前将上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联合试点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省、地两级的监察试点工作。 
  另外,同意下列市、县作为我局土地监察工作的联系点:江西省南昌市、景德镇市、宁冈县,广东省茂名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陕西省西安市,辽宁省锦州市,吉林省延吉市、辽源市、珲春市,湖北省武昌县,安徽省蚌埠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绛县,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县,江苏省南京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