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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20 生效日期: 1987-11-20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切实有效地防止违法活动,摸索和总结土地监察工作的经验,指导全国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我局决定由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考察和与有关省(区、市)协商,同意以下市、县作为国家和省级第一批联合试点单位;河北省徐水县、吉林省四平市、黑龙江省宾县、上海市嘉定县、浙江省东阳县、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阳新县、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惠东县、四川省简阳县、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 
  二、开展联合试点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予以具体支持和帮助,协助国家土地管理局抓好试点工作。土地监察队伍的统一标志和监察证件,在国家未做统一规定之前,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 
  三、土地监察工作联合试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 建立和健全监督检察机构,协调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2. 制定并完善土地监察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 组织培训土地监察人员,为监察机构配置必要的外勤队伍; 
  4.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违法用地的特点和探索降低发案率的措施,及时调查和处理本辖区的违法用地、土地纠纷案件,努力降低发案率; 
  5. 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定期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写出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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