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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造发[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在各地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全国植树造林正在从南到北迅速展开。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把握好2004年造林工作的新形势,在不误农时,抢抓进度的同时,一定要狠抓质量不放松,使造林质量在2003年取得明显进步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树立抗旱造林思想,落实各项抗旱措施 
  2月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一直少雨雪,南方的广西广东南部地区降雨较往年同期明显偏少,旱灾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全国抗旱造林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议的要求,树立防大旱、抗大旱的指导思想,抓紧做好各项抗旱造林措施的落实工作。要尊重自然规律,随时掌握气候变化动态,合理安排造林任务,对确因干旱不能造林的地块,要组织人员搞好造林预整地,为雨季造林做好准备。要加大抗旱造林实用技术推广的力度,特别要推广坐底水栽植、遮荫覆盖、径流林业整地、容器育苗和耐旱优良品种造林等实用技术,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同时,对因干旱使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下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抓紧做好补植补造工作,确保造林一片成林一片。 
  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近几年,我国已陆续建立起以《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搞好营造林质量的基本保证。各地一定要照章办事,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办法或细则,做到管理有依据,考核有标准,奖惩有措施。同时,要在工程造林中加大事前招标、过程监理、事后报账等制度的推行力度。要积极实行专业队造林。逐步建立营造林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执业资格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三、进一步加大营造林的科技含量 
  各项造林工程都要制订科技支撑方案,做到科学规划、设计,科学施工和管护。要大力培育良种壮苗,加强苗木流通管理,严禁假冒伪劣和携带疫情的种苗上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选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学造林模式。要组织科技人员下乡进行林业技术指导、技术承包、信息咨询和其他各种技术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搞好地方标准建设,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 
  四、强化机制改革,保证提高营造林质量 
  明晰产权是保证营造林质量的动力之源。各地一律不得栽“无主树”,不得造“无主林”。要实行质量管理激励机制。把营造林质量优劣纳入年终考核范围。积极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建立起质量与项目立项、资金拨付、干部政绩、人员工资挂钩的机制,调动营造林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2004年是执行《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的第一年,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我局将适时进行考评。 
  五、切实加强营造林质量的检查监督 
  开展检查监督是促进造林质量提高的必要手段。2004年我局将开展造林督察和以造林作业设计为主要内容的质量大检查。各级林业部门都要充分重视质量检查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检查制度、整合检查力量,避免层层检查、重复检查,使检查工作规范统一,提高效率。要重视和完善造林质量群众举报制度,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认真查处造林质量责任事故。坚决打击贩卖、使用假冒伪劣种苗、虚报造林数量和质量、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恶劣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重特大质量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六、切实加强对营造林质量的领导和宣传 
  要落实营造林质量管理责任制。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质量观指导营造林工作,要把质量摆在优先位置,常抓不懈,切实做到“质为先”。各地都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营造林质量管理上台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营造林质量的政策与技术,宣传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公众的意识,形成监督环境。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当前和全年的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其他各项营造林任务。请各省分别于2004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我局造林司。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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