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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4 生效日期: 2004-03-04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为海域使用论证审批提供科学依据,我局研究制订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四年三月四日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级评审专家库),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地方级评审专家库)。 
  国家海洋局应当对地方级评审专家库的建设进行督促和检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级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国家级专家库入选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地方级专家库入选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三)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组建评审专家库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7名以上(含7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或地方级评审专家库中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中聘请。 
  评审组形成小组书面意见,并附具评审专家个人填写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发现与用海项目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索取或者接受用海申请者、海域使用论证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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