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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2]32号)的规定,为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年度检查。 
  二、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自2004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受理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年度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由财政部金融司负责。 
  中央直菅金融企业在各地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 
  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处(室)办理。 
  四、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将数年据录入软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2003年度财务报告; 
  (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 
  (四)主管财政机关指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中,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的内容和要求接财金[2002]3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按照财金[2002]32号第六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2003年度发生了财金[2002]32号第七条规定的变动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补办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2003年度发生了财金[2002]32号第九条规定的注销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补办注销产权登记。 
  六、对不按规定申报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及汇总分析软盘报送财政部。 
  八、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类企业及其投资实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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