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债字 [2004] 12号
各结算成员:
为规范可调换选择权债券调换和合并业务,现印发《债券调换与合并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请各结算成员据此办理有关债券调换与合并业务操作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债券调换与合并业务操作流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三月二日
债券调换与合并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可调换选择权债券调换(以下称债券调换)和债券合并(以下称并券)业务操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债券调换是指债券持有人根据发行文件按一定的比例将可调换选择权债券(以下称换出债券)转换为另一期债券(以下称换入债券)的业务。并券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文件在指定的日期将一期债券(以下称并出债券)并入另一期债券(以下称并入债券)的业务。
第三条 在规定的债券调换申请期期限前五个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文件编制'可调换选择权债券调换公告'(格式见附件一)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发布。公告中明确债券调换券种、债券调换比例、债券调换申请受理期限、债券调换操作日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在'可调换选择权债券调换公告'规定的债券调换申请受理期限内,结算成员填写'债券调换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其中甲类和乙类结算成员签章加密押后传真给中央结算公司,丙类结算成员签章后交其结算代理人,由代理人签章加密押后传真给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债券调换的债券持有人应在申请受理期限内将'债券调换业务密押公式备案卡'(格式见附件三)原件提交给中央结算公司。
第五条 在债券调换操作日,中央结算公司汇总债券持有人的'债券调换申请书'进行债券调换操作。对于债券可用余额足够的,办理换出债券退托管和换入债券增托管手续,签发'债券调换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四);对于债券可用余额不足的,不办理债券调换手续,签发'债券调换失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
第六条 在债券调换操作日的次一个营业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债券调换总量编制'债券调换结果公告'(格式见附件六),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公布,并通知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同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调换结果报告'(格式见附件七)。
第七条 如换出债券是部分调换,则该债券继续流通,如全部调换,则该债券注销。相关事宜在'债券调换结果报告'注明。
第八条 在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并券日前10个自然日起停止办理并出债券的结算过户。
第九条 在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并券日,中央结算公司对并出债券和并入债券进行合并操作,办理并出债券的退托管和并入债券的增托管手续,并于次一个营业日根据并券总量编制'债券合并结果公告'(格式见附件八),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公布,并送发行人。
第十条 本流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