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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及其他风景区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取土采石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31 生效日期: 1995-03-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为保护本市风景资源、城市风貌和自然环境,确保对浮山、双山、老虎山及本市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取土采石的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及本市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取土采石。对上述区域内的自然景观、景石,严禁破坏、开采。 
  三、经批准,已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取土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1995年5月30日前停止开采;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开采的,须经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园林、林业等管理部门重新审批。 
  四、在浮山、双山、老虎山区域内不再办理新的采矿许可手续。原《采矿许可证》期满的不再续延。 
  五、在浮山、双山、老虎山以外,在本市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内取土采石的,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限期清理整顿。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运输无合法采矿权单位或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七、因取土采石造成耕地、植被、林地破坏的单位、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谁开采,谁恢复”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等恢复措施。 
  八、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当地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地范围之外,规划设置采石场和砖瓦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严禁乱挖乱采。 
  九、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采矿许可证》取土采石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乱挖乱采的; 
  (三)破坏景观、开采景石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取土采石的; 
  (五)收购、销售、运输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 
  (六)造成耕地、植被、林地破坏,未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的; 
  (七)其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十、对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罚款数额30%的比例,给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一、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园林绿化、林业、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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