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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 2004-03-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个字[2004]第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贯彻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农民增加收入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长期的艰巨工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深刻认识做好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自觉性。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及时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了解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做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把引导、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紧密结合起来,与农村产业调整、小城镇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闲散农民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鼓励、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优化组合,把千家万户分散的种植、养殖、加工业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三、坚决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 
  中央1号文件规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这是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落实。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是指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商贩。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都允许其经营。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四、热情做好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办公所在地、登记注册大厅、工商所等场所,利用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形式,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要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或各类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先受理、及时审核,开辟优质服务的“绿色通道”。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条件具备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请各单位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李楠张道阳;联系电话:010-68013300-5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或68034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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