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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安全保卫设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1 生效日期: 1994-10-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涉外建设项目(主要指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电信枢纽、海关以及涉外宾馆、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场所等)发展很快。据了解,建成的涉外项目有些没有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涉外建设项目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包括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下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属新建(含改建)涉外建设项目,筹建单位必须将必要的安保设施,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紧急呼叫系统、报警系统、一定数量的管道线路、中心控制室和各项安保设施检测用房,作为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予以统筹规划、设计,并在施工中落实。 
  二、对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向外方提出要求,设置安全保卫设施。 
  三、涉外建设项目中有关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材料、施工、安装等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统筹安排,统一支付。 
  四、已建成使用和正在建设的涉外建设项目,没有上述安全保卫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予以解决。 
  五、涉外建设项目(包括非涉外场所改为涉外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新建邮政、电信枢纽应根据安全保卫要求,参照以上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七、所有涉外建设项目中安全保卫设施的设计方案,都必须报经市建委审定。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审批管理工作。 
  八、安全保卫设施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国家安全部门在必要时有权优先使用。 
  九、涉外建设项目中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市国家安全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家安全局与市建委共同协调处理。 
  十、本通知只向与此项工作有关的领导干部传达,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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