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净月自然风景区资源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18 生效日期: 1985-07-18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净月风景区是我市的游览区域。其辖区(包括保护控制区)北起长吉公路潘家染房屯以南,南至郊区农林乡南界(包括大顶子山),西接长双公路(包括公路西部的大顶山和市实验林场用地),东由郊区三道、农林乡向双阳县境延伸一公里,与泉眼、奢岭乡为邻,总面积约一百五十平方公里。风景区内的山石、水域、林木植被都是国家的重要风景资源。多年来,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山采石,垦荒种地,乱建房屋,使风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现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春市总体规划,为把净月风景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好,特通告如下: 
  一、净月风景区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对净月风景资源管理的主管机关。风景区内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区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对风景区林木植被要严加保护,允许游人进入的地段,严禁烟火、打猎、严禁破坏树木、花草等植被;禁止游人进入的地段,一律谢绝游览。 
  三、凡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八月末前到风景区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不允许继续开采的单位或个人,要在限期内搬迁,拒不搬迁者,由风景区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外理。 
  四、授权市风景区管理局对风景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的属于市实验林场、郊区林场、水产研究所的生产性工程除外),按照风景区的规划进行审批,确定工程位置和建筑造型,并经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对现有的有碍观瞻的房屋建筑,要由房屋所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整顿清理。凡未经批准的各种建筑,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五、在净月潭水库内,水产养鱼实验与旅游实行统一规划,彼此兼顾,划定使用区域。要保持水库水质的洁净,驻风景区的各单位不准往潭内排放污水,游人不准往潭内乱扔杂物,非指定区域,不准游泳、钩鱼。 
  六、风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的摊床、售货亭位置的确定,由风景管理局批准。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风景区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劝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可给予罚款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本通告由净月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公安、工商行政、林业、水利局组织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