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电司〔1997〕130号
各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加强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规定,制定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经营审批和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为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完善经营服务机构、理顺关系。各地分支机构和联网台(站)要自觉接受当面地通信行业不管部门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依法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年报统计和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在报送年报统计表时还要认真填报“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各地分支机构要把联网台(站)的经营服务情况等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情况报告表”,并自学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经营单位在取得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后,必须在二个月之内与相关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在落实分支机构以后及时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由当地省级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核查手续。各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应是总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公司(股份须占节51%以上)。向当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联网台(站)核查手续时,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和材料是:
(一)分公司:
1、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附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复印件);
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授权书;
3、总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概况;
6、在当地开展业务的联网台(站)组网技术方案;
7、总公司对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证措施;
8、分公司欲购或已购的主要设备情况。
(二)子公司:
1、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附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复印件);
2、成立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3、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子公司概况;
6、子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在当地开展业务的联网台(站)组网技术方案;
8、对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证措施;
9、子公司欲购或已购的主要设备情况。
三、经营单位在取得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后,原则上应在一年之内在所有批准的城市向社会正式开放业务。逾期不能开通时,经营单位应以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审批机关审核,无正当理由的,将从该经营单位的服务范围中取消这些城市;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经营单位应在联网台(站)正式开通业务后的15日之内,填写《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报送电信政务司,并同时抄送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五、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改变经营主体,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的持有者是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单位如发生改变企业性质、资本组成、增资扩股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必须事先向电信政务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经营单位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单位自行改变经营主体,或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视为无效,由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六、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准文件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后,申请扩大服务范围,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扩大服务范围的申请报告;
2、已开展电信业务的经营服务情况;
3、用于扩大服务范围的资金来源和有关证明。
七、已获准使用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邮电部发布的《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管理办法》的规定,专用号码不得出租、转让,也不得将专用号码作为与其它经营单位合作经营的条件,若违反专用号码使用规定,电信政务司将即收回所核配的专用号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核配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在具备规定条件后向电信政务司申请办理。
八、未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要参加各种评比、评选活动。据各地反映,近来社会上一此致社团组织、民间组织和一些新闻媒体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无线寻呼台、电话信息服务台等电信经营服务单位开展评比、评选活动,并要求经营单位提供资金赞助。这此单位不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以无科学的测评和考核技术手段,有的只是采用社会用户投票推选,有有甚至只凭经营单位赞肋资金款额多少来确定名次,并予以公布。这些做法既不科学、以不合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扰乱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竟争。最近邮电部向国务院写了专题报告,国务院领导已有明确批示,要求予以制止。请各单位自觉执行。
请各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分支机构及相关单位,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联网台(站)情况
报告表
A表 业务种类:无线电寻呼业务
项目 内容
分支机构名称
性质(子公司/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寻呼台名称
寻呼台负责人
机房地址
安装中继线数
中继线号码
开通业务时间
寻呼台发射频率
寻呼速率
寻呼方式(人工/自动)
寻呼类型(汉字/数字)
用户数
向用户收费标准
填报单位(加盖总公司公章):
填报日期:
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
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
B表 业务种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
项目 内容
分支机构名称
性质(子公司/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机房地址
工作站点域名
IP地址范围
实装中继线数
电话拨号入网号码
开通业务时间
接入的互联网名称
联接互联网络专线类型
联接互联网络专线速率
登记用户数
工作站点访问次数总计
工作站点访问时长总计
向用户收费标准
向用户收费方式
填报单位(如盖总公司公章):
填报日期:
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
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
C表 业务种类:
项目 内容
分支机构名称
性质(子公司/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机房地址
安装中继线数
电话拨号接入号码
开通业务时间
登记用户数
向用户收费标准
向用户收费方式
填报单位(如盖总公司公章):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