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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工业局、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29 生效日期: 1984-12-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电力工业局、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厅关于农村小水电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水电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水电部(83)水电农电字第3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发展小水电的方针 
  自建:农村小水电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自筹和农民集资、劳务投资来解决,国家用长期低息贷款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小水电的利润不得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应全部用于发展小水电及其供电线路,做到“以电养电”。 
  自管:谁投资建设,产权归谁所有。小水电站(网)可以有自己独立的供电区域。自供区内的线路设备,产权属大电网供电部门所有的,如自供区内网路属水电公司管理,或者小水电站(网)是全民所有制的,可按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调拨给水电公司或小水电站(网)。小水电站(网)和水电公司要保证原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自用:地方和乡(镇)、村办的小水电站(网)主要为本地方乡(镇)、村的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就地供电,就地平衡。 
  二、联网方式和要求 
  1、小水电站(网)要求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由小水电站(网)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供电部门签注意见,报地、市电业局(供电局、公司)审批。一千千瓦及以上者,并报省电力工业局备案。 
  2、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网),并网的开关上应有自动解列装置等必要设施,并与当地供电部门签订联网协议。 
  3、只发不自供的小水电站(网),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按发电机出力满发上网。低谷二十二时至七时,按七时至二十二时发电量一半的百分之六十五上网(以小时平均计算)。 
  4、有自供区域的小水电站(网),除就地售电或自用外,多余电力在电网高峰时允许上网,低谷二十二时至七时不允许上网。 
  5、与大电网联网的小水电站(网)遇枯水季节或其他原因停止发电时,由大电网供电。为保证小水电站(网)和大电网的安全以及用电可靠性,在改变电源潮流前要与协议中指定的供电部门联系。如来不及联系时,在改变潮流后三小时内向协议中指定的供电部门补办手续。 
  6、总装机容量不足一百千瓦的小水电站(网),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暂不允许与大电网直接联网。 
  三、电量的计算 
  有联网和互供电量的小水电站(网),要在产权分界处(或双方认为便于计量的地方)安装带有分时器的计量装置,并按照高峰、低谷两个不同时间装设有、无功电度表各四只,作为高峰、低谷送受电计量用。电度表应装备防倒装置,并由地、市供电部门会同小水电站校验、加封。 
  互供电量不互相冲抵,分别计算。 
  四、电价和电费结算 
  1、小水电站(网)向大电网输送的有功电量,每度按四分五厘计算。 
  大电网向小水电站(网)供的有功电量,按各类不同电价或各类综合平均电价的七折计算,不足四分五厘的按四分五厘计算。 
  各类用电比例以前一个季度小水电站(网)各类用电应收分类的比重为本季的核算依据。 
  2、有自供区的无功电量,在联网点的功率因数按零点八考核;无功不足部分,按每度一分扣除小水电站(网)的电费。 
  只发不供的小水电站(网)功率因数按发电机铭牌考核,无功电量超出或不足部分每度按一分计扣(经地、市电力调度部门批准其超发部分不在此限)。 
  3、小水电站(网)专作调相运行的机组,应经地、市电业局(公司)同意。小水电站(网)上网的无功电量按一分五厘计算。 
  4、大电网与小水电站(网)的电费,应按有关规定逐月结算、清理。对拖欠者执行迟纳金制度。因欠费而停电时由欠方承担责任。 
  小水电站(网)对供电区的用户,可在丰水和枯水、高峰和低谷时期实行浮动电价。浮动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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