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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数据通信资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9 生效日期: 1996-12-1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现将数据通信资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市内DDN电路更名为本地DDN电路,资费标准仍按原市内DDN标准执行。 
 
  二、本地DDN电路不允许收初装费。 
 
  三、长途DDN电路的月租费指用户端到用户端的费用,不允许再加收市内段的任何费用。 
 
  四、将长途DDN专线收入的30%结算给市话部门,作为市话部门的收入,两端市话部门各得15%。 
 
  五、凡通过DDN专线接入分组交换网或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等公众数据网的用户,每一端DDN电路月租费按DDN专线月租费的50%收取。 
 
  六、DDN专线电路的优惠。 
 
  以64KBPS的带宽为基数作为一条电路计算(收费的计算公式不变),当用户同时租用电路数为5至10条时,对其租用的电路每条给予15%的优惠;当用户同时租用11至20条时,对其租用的电路每条给予20%的优惠;当用户同时租用21至30条时,对其租用的电路每条给予25%的优惠;当用户同时租用电路数31条及以上时,对其租用的电路每条给予30%的优惠。 
 
  以前文件中的有关DDN电路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七、帧中继(CIR值)业务收费标准由现行的相对应DDN专线速率租费的20%调整为相对应DDN专线速率租费的40%。 
 
  八、补充分组交换业务资费的优惠政策。 
 
  1.30至99户同时入网,每月每户通信费用给予10%的优惠。 
 
  2.100至199户同时入网,每月每户通信费用给予15%的优惠。 
 
  3.200户以上同时入网,每月每户通信费用给予20%的优惠。 
 
  现行对大用户和集团用户通信费实行超额累进下浮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夜间减半的优惠收费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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