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流动人口数量迅速增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为了规范和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推动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 
  据统计,目前我省流动人口总数约有27万人,主要分布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及县以上政府所在地等人口聚居地区。流动人口除数量急剧增加外,结构也在发生变化。90年代以来,处于生育旺盛期的流动人口占60%以上且该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据97年的调查,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的71.7%。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率相对偏低,早婚、未婚生育及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比重大,人工流产率高,这些人的计划生育还没有完全纳入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范围,在一些地方甚至处于失控的状态。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建立制度和强化措施方面人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二、实行“五统一”,加强综合治理,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 
  根据流动人口管理的特点,逐步推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验发证、统一收费、统一服务。“统一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由政府牵头。以公安为主,工商、劳动、计生等有关部门参与,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实施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管理”,建立一支集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于一体的专职管理队伍,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日常工作;“统一验发证”、“统一收费”,由一个窗口或一间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验发证和各项收费,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统一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办证、孕环情检查和宣传、咨询等多项服务。 
  (一)抓基础,建立和完善合署办公的管理工作机构。 
  在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大、而且较为集中的地区应建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公安派出所内,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派出所所长担任;副主任由计生专干担任。办公室配备较为稳定的工作人员数名,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下设管理站,一般设在村(居)委会和较大的用工单位,配备协管员(含计划生育联络员),形成工作网络。管理经费原则上在收取的流动人口管理费中列支,如有不足,由本级或上级政府实行财政补贴。管理办的工作人员均实行主次分明的“一职双责”,责任区民警和治安协管员在履行治安、户籍管理等主要职责的同时,从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证件、依法保障四个方面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摸清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底数,井根据《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及时通知计生部门催办;在治安调查中,随时关注、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及时向计生专管员通报信息。在阶段性、集中性工作中,两支队伍相互协作,有效防止因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而引发的治安案件。 
  (二)抓机制,落实“两地”管理责任,建立“两地”协作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伺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积极做好流出地、流人地管理工作。流出地在人员外出前做好宣传教育、节育措施的落实、孕情检查、证明发放等基础工作,切实建立起户籍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制度、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化管理制度、 “两地”信息通报制度和“两地”协调制度,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发现外出人员计划外怀孕的,及时联系,主动配合,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法予以处理。 
  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做到宣传、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外来流动人口是流人地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他们不仅要管理好,更要服务好,真正把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与常住人口一样对待,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公安、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依托社区和乡村级服务设施,强调通过服务促进管理。 
  一是提供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服务。要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科学育儿、优生优育和政策法规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二是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要把外来育龄妇女纳入经常性的查孕查环查病活动,主动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为方便外来育龄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应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避孕药具供应专柜。 
  三是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人托等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四是通过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建立群众评议等制度,自觉接受流动人口的监督。在工作中主动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实行登门办证、流动办证。对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治安案件,及时处理。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责任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行为。计生部门主要负责查验《婚育证明》,掌握婚育情况,提供有关服务,协助公安部门提高《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证率;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办理《暂住证》,在办理《暂住证》时审验《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要限期办理,减少办事程序。 
  (二)建立“公安、计生联合办公”、办理《暂住证》和审验《婚育证明》程序、“暂住人口治安协管员、计生专管员工作纪律”等项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在落实工作责任中,对两支队伍实行量化管理责任制。根据辖区流动人口的多少,人员构成,居住的分布情况,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各项责任目标和任务量化到个人。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采取每周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治安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四)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私营业主、房屋出租户等基层责任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治安责任书》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计划生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一是落实房屋出租户的责任。房主在向成年流入育龄妇女出租房屋时,首先查看其《婚育证明》,并主动到村(居)委会上报租住房屋的成年流人育龄妇女名单,对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出租,对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要及时上报村(居)委会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二是落实用工单位责任。企业雇用外来劳动力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持有《婚育证明》。企业对雇用的成年流入育龄妇女要进行登记,定期通报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企业负责做好对雇用人员日常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工商部门在为流入育龄妇女办理营业执照后;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登记资料,若协助计生部门做好管理。三是落实市场开办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与市场开办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市场开办部门在办理市场租售手续时,要查看租赁摊位或者摊主雇用的成年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租赁摊位或者摊主雇用的成年流入育龄妇女出现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处理。 
  (五)对纵容、包庇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和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或个人,依据《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当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切实做好为流动人员颁发《婚育证明》工作,并及时做好与流人地的信息沟通。 
  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流人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村级育龄妇女小组长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及时掌握流出入员的信息,对于流出育龄妇女及时建档纳入管理,切实消除户籍地漏管现象。 
  建立完善计生公安联合管理模式。市、区、街(镇)三级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分别成立由公安、计生人员参加的流动人口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工作。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三级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公安厅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