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07 生效日期: 1991-03-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我市是国家“八五”期间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试点城市之一。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加速推广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进一步落实有关经济政策,强化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拟订了《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有关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南京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主管本市散装水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县的散装水泥工作,其业务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如期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其计划任务书须市散办参与审核,对发放散装水泥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列项。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其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八条   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施,凡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率,在1995年底前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发放和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 

    第十条   凡在城区及近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专用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提出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应优先安排供应。 

    第十三条   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的专用车,由市散办核准后,报运管部门批准,其养路费,超限费可予以优惠照顾。 

    第十五条   按下列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用户逾期未退还水泥包装纸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时将纸袋押金的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其余50%上缴市财政。 
  (二)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开发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向用户按每吨包装水泥代收2元散装水泥开发资金,上缴市散办。 
  (三)征收散装水泥节约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向购货单位按每吨9元收节包费。其中,2元返还使用单位(含提供储存散装水泥设施单位),2元返还水泥生产企业,5元上缴市散办。 
  外埠进入本市的散装水泥,供应单位应将实得节包费的35%留作自用,35%返回用户,30%上缴市散办。 
  (四)凡从外埠调购到我市的袋装水泥(计划内除外),由有关部门按每吨4元征收扶持散装水泥费,上缴市散办。 
  (五)为了支持我市散装水泥出口,凡对外出口的散装水泥(包括散装、吨袋大包装、熟料)节包费从每吨收取9元下降到每吨收取4元。其分成办法:水泥企业留成2元,上缴市散办2元。 

    第十六条   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由市散办统筹用于: 
  (一)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 
  (三)奖励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返还水泥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与设施。 
  用于散装水泥生产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准挪用,并建立健全有关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对未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单位,由市散办按其未完成部分以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开发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