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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元旦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明电[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当前,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全力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大检查活动。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工的关注。但在检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执法检查不到位、查处问题不及时、接受投诉推卸责任等。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从人力、财力上提供保障,精心组织,合理调度,保证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排查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检查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支付工资;不能立即支付的,要制定春节前的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涉及面广的疑难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间长、数额大、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严肃处理,同时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完善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公布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网站,要坚持有人值班,确保举报渠道通畅。同时要建立举报首问责任制度,首问接待人员要热情、耐心、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受理范围的问题,要尽快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受理范围的问题,要耐心给投诉者解释并指明处理渠道。要坚决杜绝遇事推诿、态度生硬、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不良现象。对不履行职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核实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不能胜任监察工作的,要调离监察执法队伍。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上报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特别是当前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重大事件,要向上级部门通报,避免事态激化,逐步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有效地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五、充实和加强监察执法力量,提高监察员的整体素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充实监察机构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要提高监察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加强行风建设,始终牢记执法为民,坚持勤于深入企业,热忱为广大农民工排忧解难,并严格按照窗口单位文明服务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要完善执法队伍的考评、监督和管理办法,对专项检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给予表彰,努力造就一支公正执法、勤政为民、群众信赖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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