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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承发包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02 生效日期: 1988-11-0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和总分包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承发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包括铁路、部队以及其它专业部门)在沈阳地区建设并对外发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市政府统一规定,进入市招标市场,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不得另立标准,另立机构,在市场外非法交易。 
  第三条 在招投标的评标定标中,如两个以上企业同时中标,即由评标小组监督,市招标办工作人员主持,采取抽签或摇号的办法,当众抽签或摇号,确定施工承建单位。摇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采取评分办法的,由评标小组评定分数后,按最高分确定施工承建单位。 
  大中型、重点工程的评标定标,由市评标委员会评定承建单位。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私下搞“假招标”和“假投标”,或以任何借口搞“一对一”、“手拉手”议标。一经发现,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半年至一年,对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钱、物,不准以旅游、参观等条件要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准以奖金、补贴、提成等名目回扣给建设单位。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则立即终止甲乙双方的承发包关系,并给予承发包双方以经济处罚,给双方当事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无能力编制标底的招标单位需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接受当地建设银行和招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严格禁止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 
  (一)压价发包。 
  (二)以垫款等方式刁难承包方。 
  (三)对一次包死的工程不按政策规定随意多增费用。 
  (四)发包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落实。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准将拟建项目交由“中间人”办理承发包手续,更不准由“中间人”转卖工程项目。如有违反,则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承发包关系; 
  (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间人”处以罚款; 
  (三)停止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所有建筑安装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对其承包工程搞层层转包。 
  (二)以分包为名转卖工程。 
  (三)三级企业再行转包对外分包的劳务部分。 
  第十条 经市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招投标分市场,必须接受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承包工作的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其他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行为招标单位推荐施工单位,干预招标工作;更不准从中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手续费、辛苦费。如有违者,由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建委、工商、建行等部门应加强管理、互相监督,保证建筑工程承发包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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