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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2-24 生效日期: 1981-12-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1]2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发〔1981〕56号《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结合我市情况,制订如下节电暂行办法: 
  一、严格实行定量用电。凡我市供电区域以内的工厂、企业,事业、部队、机关、商业、学校、基建工地等单位,都要逐步实行定量用电。特别对日用万度以上的工厂、企业等单位,要严格实行定量供电,并加强管理。 
  实行定量用电的单位,要在年度前三十天、季度前十五天按生产任务与电耗计划定额,提出年度分季、季度分月的计划,填写计划用电申请表,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市三电办公室核定。本着“谁超限谁,超用扣还,节约归己”的原则,限制超额用电单位,鼓励节约用电。超用负荷的单位,要按市三电办公室指定的日期、时间和数额,用减少用电负荷的办法扣还。否则,电力部门可停止供电,并追究其责任。对电量超用部分实行加价制度,加价收入由市三电办公室用作补助节电措施费用及奖励节电单位。实行定量用电的工厂、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安装电力定量器。电力供应部门要定期对电力定量器进行巡视、检查和调试。目前尚未实行定量用电的单位,暂按高峰用电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用电。平时采用按县分配指标的办法控制。为保证灌溉和抗旱、排涝、三夏、秋收用电需要,电力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在建设前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否则不予供电。 
  全市电力分配,要同电网分配给我市的用电指标和自备发电能力保持平衡。在电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重点单位的需要,对一部分工厂企业可采取有计划地停电、限电措施。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原使用煤、油、气等一次能源加热的,除有特殊需要,并经主管局核实报市三电办公室批准外,一律不准改用电能加热。过去改得不合理的,要限期改过来;逾期不改的,停止供电。工厂、企业新增电能加热设备,须经主管局审查,报市三电办公室批准。否则,供电部门不予报装供电。热处理用电仍按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和市三电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择优供电。对能耗低、质量好、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用电要优先供应。要按工艺产品或机台设备装表计量,考核电耗。电耗高于国务院《指令》规定限额的,要切实采取措施把电耗降下来。到一九八二年底,一律按国务院《指令》的规定和市三电办公室核定的定额考核,超过定额的,供电部门要限电或加价。 
  实行择优供电的具体办法,由市三电办公室拟定。 
  四、调整用电负荷,实行均衡用电。要鼓励非连续性生产的单位或部门,避开高峰用电,提倡后夜用电。市三电办公室要提出实行低谷优惠电价的具体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经委和电力部门要根据电网出力、生产任务、季节性用电等情况,及时组织好平衡用电,尽量将大企业定期检修时间安排在用电高峰期或电网出力不足期。工厂、企业要加强对周负荷调整和大设备错峰的管理,达到均衡用电。 
  五、节约生活用电。各单位家属宿舍,在一九八二年要全部取消包电包费制。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好电表的供应工作。 
  六、更新改造用电设备。机械工业的科研、设计和制造部门,要加速研究和制造省能、高效的用电设备,更新费能、低效的用电设备。 
  七、检查、提高设备电能利用效率。市经委要组织市标准局、电力局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目前使用的各种通用机具进行一次电能利用效率普查。通风机、鼓风机、离心泵、轴流泵、整流设备、电热设备的电能实际使用效率低于国务院《指令》规定的,要列入节能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更换或改造。 
  八、对电耗高、效率低的设备,要限期停止生产或停用改造。对插入式盐浴炉、未采用远红外线加热技术的低温电热设备以及未采用无声运行技术的一百安培以上的交流接触器,要在一九八二年底前做到使用单位停用改造,生产单位停止制造。 
  九、合理配置电器设备,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电动机正常使用负载率低于百分之四十,变压器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用电单位要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予以调整或更换。 
  十、减少无功电耗。空载率大于百分之五十的,用电单位要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全部加装限制空载的装置。 
  十一、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逐步组建热处埋、电镀、铸造、制氧中心。原来已有规划的,市调整工业办公室要抓紧落实,还没有规划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电网的经济调度。电力部门要根据《指令》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输变电和发电、无功和有功的比例失调问题。要加速城市电网改造。降低供电线损率。 
  十三、大力挖掘无功潜力。供电和用电部门应共同制订规划,实现无功电力的就地平衡。继续执行现行功率因数奖惩制度。 
  十四、整顿改造农村电网。市农电管理部门要根据《指令》中对农村电网供电半径的规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农村供电线路进行整顿、改造。新建农电线路,禁止使用铁线。原有的铁线,要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分期分批改造完成。对危及安全和电能损失严重的供电线路,农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社队抢修,避免发生事故。 
  十五、军队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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