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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摘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6-23 生效日期: 1981-06-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深入地进行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要向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特别是我省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因此,一定要顾全大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耕地。必须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 
  二、农村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建房用地要根据县的农业区划,结合山、水、田、林、路等综合治理,统一规划。社员建房要充分利用荒地和原有的宅基地,基本不占耕地,个别社员建房,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占用少量耕地时,由生产队按规划指定建房地点,每人占地面积不超过三十平方米,由社员申请,经生产队讨论同意,公社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为了节约用地,要提倡修建楼房。新建社队企业要充分利用集镇闲散土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不占好地。农村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川府发[1981]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三、要因地制宜地逐步解决和改革农房建筑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禁止占用耕地烧砖制瓦,已占用的要进行清理,限期还耕。要积极利用工业废料制作各种墙体材料,取代粘土砖。建材部门应把解决农房建筑材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四、各级政府要在今年内组织力量,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农村各项建设占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占而不用和多占的土地,必须限期退出。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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