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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修改为: 
  (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二、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二款为: 
  前款第五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第四条 中的“上海市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三十八条中的“监管银行”修改为“监管机构”;第五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其他条文中的“市房地局”均修改为“市房地资源局”。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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