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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中介市场日趋活跃,为推动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部分机构和个人不具备从业应有的资金、固定场所等必备条件,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没有申领资质证书,个别的只租间房子就开张,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执业人员良莠不齐。许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考试,没有取得必需的执业资格,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三是经营行为不合法。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岗位资格证书及签订合同不严密、违反规定乱收费、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照经营。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中介人员上岗证书、评估员资格证书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从业记录和业务台帐(报表)。 
  4.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 
  5.有无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投诉是否属实。 
  三、清理检查的注意事项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未按规定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机构,禁止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2.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督促其参加培训考试,限期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对从业记录和业务台帐(报表)不健全的机构,要督促其建立和完善,每半年分别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上交经营情况统计表,对持证者连续两年(含两年)未进行从业记录的,由颁发证、照的机关按有关规定查处。 
  4.对具备合法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违反市场规律恶意竞争、不按规定标准取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要视情节轻重,由颁发证、照的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5.实施检查的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本通知及有效执法证件,文明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渎职行为。 
  四、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清理检查工作自9月份开始到11月底完成,以市地为单位组织进行。对省直属房地产中介机构,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清理检查。届时,省联合检查组还将对有关市地进行抽查。12月15日前各市地要对房地产中介市场清理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同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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