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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大灌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8 生效日期: 2003-11-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344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大灌水电站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龙政综[2003]3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城县农用地65.3249公顷(其中耕地3.41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连城县莒溪镇陈地村水田3.4167公顷、林地35.7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527公顷、未利用土地3.616公顷,太平橑村林地2.0233公顷,梅村头树林地3.3253公顷,夏地村林地20.0933公顷,平坑村林地0.7523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69.1936公顷;拨用国有其他土地18.6893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87.8829公顷,提供给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其中87.130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连城县大灌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0.7523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厂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由连城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连城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65.3249公顷计入龙岩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连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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