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3]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粤府明电[2003]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粤府明电[2003]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务必继续抓好清理整顿工作。目前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已进入整改和验收的关键阶段。从总的情况看,各地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国务院《通知》中指出的突出问题。对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坚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各项工作。要坚决防止掉以轻心或马虎走过场,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的“两个主动性”,扎扎实实抓好整顿工作。 
  二、认真抓好整改,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地要在彻底查清各类开发园区、违法占地、违法圈地等底数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主动处理。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歪风。对重大案件要按分级管辖原则,列为重点督办事项,进行跟踪和处理。要做到心中有数,查处有力,不留尾巴。各地要把因征地问题引起的重复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纳入治理整顿工作范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三、进一步做好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切实解决好农民失地失业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抓紧抓好。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各地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时落实补偿的各项政策措施。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切实解决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严禁出现群众因征地致贫,以及动用警力强行征地的现象。今后,凡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或不到位,因征地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一律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四、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着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解决问题。当前,要特别警惕和坚决避免出现“圈地热”问题,以及以开发区、工业园区名义搞房地产开发、开发区用地中房地产用地比例过高等问题。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促进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搞好检查验收,确保工作完成。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要求,逐级做好治理整顿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开展治理整顿工作情况要尽快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于近期派出联合检查组,陆续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主要领导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还不够端正,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土地是民生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通过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乱占滥用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予以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予以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予以扣回。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以及违规设立又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 
  当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要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地执行征地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躲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要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各地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各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公布实施后发生又不查处的,对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也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五、认真搞好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 
  要认真组织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力度。市(地)对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地)的检查验收要逐一进行,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过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于今年底前向国务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 
  六、抓紧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基础上,要研究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着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解决问题。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要健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地项目贷款,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效益考核指标,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作为对各地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