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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3]78号
 
 
 
青政[2003]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国务院联合督查组的肯定。但是,从最近对各地检查的情况看,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观望状态,整改处理工作仍未全面展开;少数地区在收到国务院督查组和省政府督查整改通报后,仍然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的地方边整边犯,多头管理和不适当干预问题依然存在;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越权征用、转用、审批和处置土地等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落实,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上述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影响我省土地市场的建设,而且将严重影响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省土地市场秩序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治理整顿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对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上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和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青政[2003]51号),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采取果断措施,认真抓好治理整顿工作。对国务院督查组和省督查办通报的问题,要逐一认真解决。 
  二、规范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 
  设立开发区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继续保留。省内其他要求或准备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要一律停止,已设立的要撤销批准文号,收回用地计划,停止一切圈地活动。各级政府不得下放土地征用、农地转用、供地审批权以及土地登记权和规划管理权,已经下放的要坚决收回。部分开发区的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未依法报批的,必须在这次治理整顿中予以纠正。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尽快缴清。建设用地审批不规范的,要尽快理顺审批程序,依法办理手续。各园区管委会要坚决清理优惠政策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条款,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三、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青海省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和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下简称招拍挂),杜绝协议出让,更不准搞划拨。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干涉经营性土地的招拍挂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要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对违规协议出让或划拨经营性用地的一律规为违纪,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肃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坚决纠正多部门批地、处置土地资产,多头管理和不适当干预问题。要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力度。对不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越权审批处置土地、未批先用、非法转让的要坚决查处;对自查不力、处置不到位、执法犯法影响恶劣尤其是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有关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督查整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五、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依法征用土地 
  各级政府要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补偿登记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控制征地规模,完善征地程序,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费用。各级政府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截留、挪用、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在12月中旬以前纠正,并补偿到位。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加强督查,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全省各州(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必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躲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沙取土、挖塘养鱼、种树造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违规审批临时用地。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 
  六、认真搞好治理整顿检查验收 
  全面完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快工作进度。这次治理整顿工作是今年考核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按政府负责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要求,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要认真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检查验收方案和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做好检查验收。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力度。 
  省对各州(地、市)和重点市(县)以及州(地、市)对各县(市)的检查验收要逐一进行。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计委、建设厅、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于11月下旬开始,对全省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做好各自的检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过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县(市、行委)的抽查。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于12月15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治理整顿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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