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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开展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9 生效日期: 1996-01-09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煤安字(1996)第10号
  根据《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安字〔1995〕第165号,为提高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人员素质,部决定从1996年起,按照“统一教材、分级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原则,对所有从事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管理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安排 
 
  1.培训的组织领导。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工作由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部按年度下达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计划。由部组织培训的,按照煤炭部下达的计划到指定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管矿务局组织培训的,按照部下达的计划,到各自选择的培训地点进行培训。 
 
  2.分级培训范围。部负责组织对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局、处、站长,从事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的区(科)级以上干部、主任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培训;其他安全监察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直管矿务局负责培训。 
 
  3.培训工作的考核。培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由部安全司按年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评比和争创标准化安监局(处)的依据。 
 
  4.结业发证。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均可颁发由煤炭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证》。 
 
  二、培训工作的要求 
 
  1.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有专人抓培训工作,按部下达的计划制定好培训方案,及时选派人员参加培训,认真抓好落实。 
 
  2.用统一教材进行教学。培训统一使用部安全司组织编写的《煤炭工业安全监察与管理》一书进行教学。主要内容为煤矿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知识;煤矿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和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每期学习不少于15天(70个学时)。 
 
  3.保证培训质量。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要选拔好师资队伍,搞好教学、教务等方面的管理,按照统一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并适当组织学员进行安全经验交流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教学实验等。 
 
  附:1996年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培训名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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