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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2 生效日期: 1990-07-02
发布部门: 【相对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0年七月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河北省(下称河北)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河北;及 
  鉴于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河北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施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已删除的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河北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b)“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是根据借款人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一家专业金融机构; 
  (c)“省项目办”系指由河北成立的《项目协定》2.04节中提及的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d)“地方项目办”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第1段的规定成立并保持的地方项目管理办公室; 
  (e)“项目实体”系指农民以及地方一级其它参加项目实施的实体; 
  (f)“项目地区”系指河北的黑龙港和东北沿海地区; 
  (g)“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帐户;及 
  (h)“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116,100,000个特别提款权(SDR116,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6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六十天后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个付款日始用。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2000年9月1日始至2025年3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在2010年3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将考虑借款人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应促使河北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河北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河北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河北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满意的安排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河北。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河北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河北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殊局面,使河北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河北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河北具有法律拘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报挂号: 
  197688(TRT);248423(RCA); 
  64145(WUI)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总裁 
  朱启祯 沙希德·J·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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