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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3]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3〕93号和豫政办〔2003〕99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机关按省(部)级185元、地(厅)级130元、县(处)级85元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按省(部)级职务工资141元、地(厅)级职务工资97元、县(处)级职务工资68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机关按52元、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43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三)离休前有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若低于上述(一)、(二)款标准的,按(一)、(二)款标准执行。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 
  (五)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六)市直机关2002年机构改革中享受分流优惠政策的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办发〔2003〕93号和豫人退〔2001〕1号文件精神,于2003年6月30日前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按退休人员的增资标准增加退休费;2003年7月1日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为基数打折增加退休费,低于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 
  (七)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2003年7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第一年425元、第二年451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425元。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441元。 
  (八)200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标准,为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后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 
  三、审批权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按现行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003年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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