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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测绘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海关《关于建立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2]5号)的要求,去年以来,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查处了大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图市场秩序混乱状况,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为了进一步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建立对地图市场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长期监督管理机制,使地图市场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将地图市场的管理纳入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新闻出版、外经贸、质监、海关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地图市场管理,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和要案查处工作的力度,逐步形成一个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广大群众参与的地图市场监管体系。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地图的各项管理职责落到实处。严格测绘资格中地图编制业务范围的审查认证,规范地图的编制活动,加强地图产品的审查,负责地图执法检查中相关技术鉴别,建立地图市场的监督巡视检查制度,协调组织市场重大执法检查,研究加强地图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通报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以及涉及有地图图形广告的制作发布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地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凡从事地图编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测绘资格证书》且有地图编制的专业范围,工商管理部门才能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凡制作或发布涉及地图图形广告的,广告制作或发布单位在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其将样图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批准件;在对地图市场和各种形式的会展进行监管时,注意查验地图产品和涉及地图图形的展示用品是否有测绘管理部门的审核批件,并特别注意中国版图是否正确绘制,杜绝政治性问题的发生。 
  四、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的管理。新闻、出版和印刷等单位涉及地图出版行为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媒体(含网络媒体)一方面要加大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提高媒体自身的国家版图意识,在新闻报道中正确使用国家版图;出版单位(含网络出版单位)在出版地图出版物时要严格按照出版专业分工范围,履行专题报批程序;印刷、复制单位在印刷、复制地图出版物时,首先须查验委托单位是否有地图产品审核批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各种地图,一律不得承印。要加强对地图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无正规书号、版号及通过买卖书号、版号等不正当手段出版的地图出版物,对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存在问题的地图出版物,要依照出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处罚。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市场上和生产厂家的假冒伪劣、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引进和出口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省测绘局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上作相应的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发现有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测绘管理部门处理,坚决制止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流入和流出国境。 
  六、要加大地图市场的执法检查。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由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参与,每年适时开展一到二次地图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各管理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七、在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复制、销售、广告、引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中,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指定相应的处(科室)负责此项工作,有专人承担,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重大案件,实行案件移交制度;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适时主持召开地图市场管理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地图市场的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提高国家版图意识,支持和配合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地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省测绘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海关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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