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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各级计委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7 生效日期: 1993-12-17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
发布文号: 计干培<1993>2428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并对各类培训提出了要求。为了适应我国人事制度这一重大改革,促使各级计委(包括计经委,含物价局,下同)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正规化、制度化,尽快转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轨道,提高各级计委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计划工作职能的需要,现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各级计委有关培训工作的原则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各级计委培训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主动地、卓有成效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服务,为计划工作服务,为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适应宏观经济管理需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 
  (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少而精,反对形式主义。 
  (三)认真总结以往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地将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列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重点之一。按此部署,应尽快使现有培训工作转入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轨道。 
  二、培训类别 
  培训分为四类:即: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要适应建立社会主议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计划工作中心任务的需要,反映现代管理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革命新进程。主要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行政管理和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具体课程和课时,由国家计委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对各级计委的不同要求安排。 
  四、基本要求 
  (一)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接受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为保证各级计委培训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要建立健全培训登记制度,参加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和鉴定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按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进入公务员序列的人员均应接受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培训。 
  (三)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的统一部署,今后,各级计委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正式到职;按规定程序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任命前要接受任职培训。在各级计委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每五年内试行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半月的更新、补充、拓宽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提高任职能力。 
  五、加强管理 
  (一)各级计委按照中组部全国干部培训规划和国家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培训。国家计委负责对各级计委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适时制订培训规划,拟定和实施培训方案,确定各类公务员专业培训的目标、内容和大纲,组织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并推动师资队伍的建设,指导和协调各级计委培训工作。 
  (二)各级计委要切实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要在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培训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培训情况,相互配合,保证培训质量,努力把各级计委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做好。 
  (三)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支持各级计委开展培训工作,与各级计委通力合作,共同协商,解决好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共性问题,促进各级计委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四)培训经费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取得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争取列入预算,专款专用,本着节约的原则,管好用好。 
  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各地在实践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国家计委培训中心联系。人事部门有何建议,请与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联系。 
 
 

199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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