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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试行在本市部分乡镇聘请特邀土地监察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执[2003]146号
各区县房地局: 
  近年来,虽然本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了土地监察的力度,但是土地违法案件仍然屡屡发生,而且违法用地行为大多数发生在乡镇一级。为了切实有效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保障上海土地管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现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参考各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决定直接在本市部分乡镇聘请土地特邀监察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国土资源部多次提出各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十分强调对土地违法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努力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抓好土地违法行为的源头防范,重点在乡镇一级。因此,试行聘请部分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工作,强化乡镇一级土地监察力量,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有计划地试行聘请部分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工作,结合已开展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好“预防为主,事先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利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地和用地,使《土地管理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聘请办法 
  1、由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直接组织试行聘请部分乡镇特邀土 地监察员,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在市局执法监察处直接指导下,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各项土地监察工作。 
  2、今年试行一年,浦东、闵行、青浦、嘉定、松江五个区每个区选择1-2个乡镇试点,计划在今年试行的基础上,2004年逐步有计划推开,不求多,求实效。 
  3、确定试行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名单事先征求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意见。 
  4、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原则上从乡镇离退休干部中聘请。并举行聘请仪式,发聘请书,市局执法监察处与被聘请人员签订聘请合约。(聘请合约另行制定) 
  三、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愿应聘,并接受市局执法监察处的指导和管理; 
  2、热心土地监察工作,具有基本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知识; 
  3、法制观念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4、在本地区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 
  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一般在62周岁以下。 
  四、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土地基本国策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积极参与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服从巡查安排; 
  3、能够监督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及时向市局执法监察处检举、报告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4、能够采取可能的措施,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苗头; 
  5、接受市局委托协助办理有关土地监察方面的工作事项。 
  五、组织管理 
  1、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聘任期限每届两年,聘任期满后因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经劝告仍不改正的,应予解聘。 
  2、每月给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500元报酬和50元车费补贴,由市局拔款支付。 
  3、建立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定期联系制度。一般情况由市局每隔两月召集联络会议,会议主要是汇报交流工作情况,讨论土地监察实践中碰到的疑难问题,组织必要的法规政策学习,布置阶段性工作重点。平时要有专人保持与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的联系,做好联络、服务工作。年终对特邀土地监察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另行制定),考核结果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局领导。对于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乡镇特邀土地监察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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