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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8年内蒙会议以来,各省劳动部门按照劳动部劳锅字〔1988〕3号、4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巩固,提高,扶植、发展”的方针,使劳动部门检验所的整顿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三年来,各省对检验所的布局进行了调整,对检验所的数量与规模进行了控制,一些省市还采取合并、挂靠等形式对规模较小的检验所作了合理调整。与此同时,还开展了对检验所的资格认可工作。截止1990年底,劳动部门检验所已有149个通过资格认可,约占劳动部门检验所总数的1/4。资格认可促使检验所的人员素质、检验工作质量以及内部管理水平等得到了全面提高。实践证明,检验所资格认可是促进检验所正规化建设行之有效的措施。
现在,全国共有劳动部门检验所582个,职工8127人,其中技术人员5832人,占职工总人数72.1%,这是承担我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务的主要力量。据统计,目前,锅炉定检率已上升到93%,其中劳动部门检验所检验工作量占87%;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期间,对95.2万台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了检验,其中经劳动部门检验所检验的占2/3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全部由劳动部门检验所承担,目前对锅炉制造厂的监检覆盖率(按厂计)已达95%以上;对压力容器制造厂监检覆盖率已接近90%。此外,劳动部门检验所还承担了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工作,从根本上把住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关,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声誉和权益。这些情况表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也应看到,检验所过去存在的一些老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在发展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此,现对今后检验所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办所指导思想和业务工作方向。
检验所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要摆正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有些地区劳动部门中已有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并不切实际地一再加码的作法,这样会将检验所的发展引向歧途,严重影响劳动部门检验所的社会形象,应坚决予以纠正。劳动部门检验所应实行检验任务、工作质量、自身安全、服务态度、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综合评价的目标管理,不应单考核其经济指标,以免偏离方向。
二、进一步做好检验所的规划与布局调整工作。
由于在同一地区重复建所和盲目扩大规模,导致检验所之间为争检验任务而发生矛盾,这不仅影响了检验所之间的团结,也严重地影响了劳动部门的声誉,目前这类问题仍没有很好解决。为此,各省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搞好本省检验所的规划与布局调整工作,这里重申下述意见:
1.从现在起不再建立新的检验所(包括劳动部门和行业系统)。
2.对检验任务量不大、规模太小的检验所,可采取合并或挂靠作为派驻机构的形式予以调整。
3.检验所的发展规模要与检验任务相适应,防止盲目扩大规模。
4.对已重复建所的地区,鼓励他们合并。不能合并的,要按照劳锅字〔1988〕3号文件提出的处理原则,对检验任务合理分工。
三、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检验规章,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部门的声誉,应引起监察机构和检验所的高度重视。为适应检验工作的需要,自1986年以来,劳动部制订了一系列的检验规则,加上与之有关的专业标准,使劳动部门检验所承担的检验项目基本上“有法可依”。为此,检验所一方面要组织检验人员学习检验规章等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质保体系和规章制度,以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工作,防止漏检、误检。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所工作质量的监督指导,检查检验所执行检验规章的情况。
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检验人员的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劳动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劳动部门检验所的生存。因此,应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检验所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应从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入手进行整顿,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五、摆正检验与监察的关系,制止削弱监察机构的倾向。
关于监察机构与检验所的职责范围已在劳锅字〔1988〕3号文件中予以明确,这里要重申的是:检验工作只是全部监察工作的一个环节。所以,检验不能代替监察。个别地区取消监察机构的编制,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全部工作下放到检验所管理,这种作法是不能允许的。科、所应分开,对工业不发达地区允许有一个过渡期,但不能长期合一,且在过渡期内,行政编制应与所承担的监察工作相适应。凡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必须纠正。在纠正之前,对其检验所资格认可申请暂不予受理。
六、严格按规则进行检验所资格认可和检验员培训考核工作。
检验所资格认可工作要严格按照劳锅字〔1988〕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在检验所资格认可工作中特别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定量的考核,即不但要确认其工作项目资格,同时要根据其资格和能力由省级劳动部门核定工作量;二是要注意动态考核,即审查不只限于硬指标,更重要的是考核实际工作业绩。资格认可工作要注意质量,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应成熟一个审查一个,防止走过场。
行业系统检验所的资格认可工作,只在过去有文件表示同意的检验所中进行。但对不以检验为主要工作的单位、没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专职检验人员的单位和非实体单位,不受理其资格认可申请。跨省的行业系统、军队系统检验所的资格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对于劳人办锅〔1988〕9号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县级劳动部门检验所,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可按劳锅字〔1988〕4号文件的要求,申请进行资格认可。对于其中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合并、挂靠等方式联合。采取挂靠方式联合的县锅检所,不实行资格认可,而只对被挂靠单位实施资格认可。对于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暂时又不能联合的县级检验所,为不影响检验工作,可由省级劳动部门监察机构根据其条件和能力批准其承担部分低压锅炉和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但也不实行资格认可。
检验所资格认可工作预计1993年基本结束,各省劳动部门在保证资格认可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检验所资格认可工作,为下一步转入检验所正常化管理创造条件。
关于检验员培训考核工作,各省级监察机构应根据劳锅字〔1988〕5号文件要求,抓紧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检验员必须在允许的检验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业务,不得承担超类别、超项目的检验工作。近期的培训工作重点应放在对检验规则的学习上。
以上意见,请各地劳动部门在今后工作中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