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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在服装企业一线生产工人中试行新五岗工资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18 生效日期: 1991-06-18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劳动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和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39号)下发后,对调动纺织、丝绸企业一线工人的积极性,稳定一线队伍,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1987年服装行业划归纺织系统后,在调查研究制定服装行业生产工人劳动规范的基础上,于1990年选择8个地区的20多个服装企业进行了新五岗工资制试点工作,效果较好。据此,经研究同意在服装企业一线生产工人中试行新五岗工资制,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发(1986)3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先在生产效益较好,管理工作较扎实等具备条件的服装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线生产工人中试行新五岗工资制。各工种的岗位顺序要严格按照纺织工业部颁发的《服装企业一线生产工人劳动规范》的规定执行。有关各岗工资标准、过渡期限和上下岗工资处理办法等,按照国发〔1986〕39号文件和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以及纺织工业部(86)纺生字第34号《纺织丝绸企业生产工人新五岗工资制实施办法》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试行中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注意妥善处理好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要加强劳动工资基础管理工作。在服装企业一线生产工人中试行新五岗工资制,要和计件工资结合起来,更好地把工资收入与其本人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要按照纺织工业部颁发的《服装企业一线生产工人劳动规范》中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考核。不断减少用人,提高劳动生产率,走出一条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的新路子,为更好的实现服装行业“八五”计划而努力。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劳动和纺织部门,要加强领导,共同研究,认真负责地做好服装一线生产工人试行新五岗工资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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