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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17 生效日期: 1991-05-1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市劳培字(1991)第092号《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劳培字(1990)13号《技工学校招生规定》中的机构及职责问题函复如下: 
  《规定》中的第二章五、六条分别规定了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在招生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第七条中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指省以下的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招生中报名、政审、体检和考试、评卷、录取等项工作”,是指在当地〔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境内〕的所有技工学校(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学校和省属学校在内)的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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