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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汕头市市辖区闲置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 2003-02-09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3]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汕头市市辖区闲置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九日 
 
 
关于汕头市市辖区闲置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汕头市市辖区(下称市区)闲置土地,解决市区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市区出让或划拨的土地在本处理意见颁布实施前已超过二年未开发建设的,适用本处理意见。 
  三、已办理出让或划拨手续,未按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属出让的闲置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属划拨的闲置土地,给予警告。 
  四、闲置土地按第三点规定处理后,对其中已全部交清地价款的给予延长一年的动工期限,土地使用权人须在上述期限内落实项目、资金,办理报建手续并动工建设,否则,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五、闲置土地按第三点规定处理后,对其中拖欠地价款的,限期三个月内交清地价款;三个月内仍没有交清地价款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视情况要求违约赔偿;三个月内交清地价款的,按第四点规定处置。 
  六、闲置土地经依法收回并重新出让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的地价款(不计息)计算。但重新出让时收取的地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低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地价款的,按余额给予补偿。 
  七、闲置土地按第三点规定处理后,在延长动工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定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八、闲置土地按第三点规定处理后,在延长动工期限内的,原则上不得抵押,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抵押贷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人投资于该用地的开发建设投资额应超过总投资的30%以上; 
  (二)抵押权人明示已知悉该用地属作为遗留问题处理的闲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及抵押权人作出承诺,保证其抵押贷款金额全部用于该用地的开发建设。 
  九、原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在延长动工期限内未能动工建设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拟订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经抵押权人同意,可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的地价款按第六点规定返还,返还款项必须优先用于偿付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抵押权人对收回闲置土地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十、市政府已批准给予安排用地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出让(划拨)手续的,一律取消其用地安排。已交定金的,退回定金(不计息)。 
  十一、凡在本处理意见第二点规定的时间后出现的市区闲置土地,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本处理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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