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9 生效日期: 2003-01-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3]11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制止、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防止违法抢占、抢建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依法强制拆除。 
  二、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政法部门、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全力支持配合各区依法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市城监支队、各区建设局、城管办、城监大队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设置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大管理巡查力度,对已形成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对本通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各类违法建设,各执法部门一经发现即可依法予以拆除,坚决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负责对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视和查处。 
  三、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和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未经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和通信服务。 
  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 
  四、对违法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以及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对查处工作支持配和不到位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拆除工作。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电话: 
  市城监支队:5051946 
  城监开元区大队:5991854 
  城监思明区大队:2010380 
  城监湖里区大队:6035676 
  城监鼓浪屿区大队:2063774 
  城监集美区大队:6065663 
  城监杏林区大队:6258993 
  城监同安区大队:7022143 
  城监海沧大队:6052600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