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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2]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目标是,通过对山区建设用地实行政策倾斜,保证山区以公路、电力、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所需要的建设用地,确保加快山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的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坚持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三)优先安排和审批山区用地指标的原则。 
  (四)确保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改革现行征地办法。 
  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支持山区发展地方经济,山区市、县可按以项目带用地的原则解决用地问题。即根据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次解决建设用地,以求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防止土地、资金的浪费,减少地方财政压力。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相对集中,可按项目落实和资金投入状况,分年度分批次征用土地,逐步推进,防止出现征而不用的现象。 
  (二)提高办事效率,改进供地机制。 
  1.进一步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的,上报上级政府审批用地只需申报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不需申报具体项目材料。用地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办理完毕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适度下放土地项目审批权。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具体安排项目的审批权建议山区市县人民政府下放给镇,并建立相应的备案抽查制度,确保对用地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 
  3.通往山区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急需用地的,在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前提下,经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 
  (1)已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补偿款到位,对被征地群众予以妥善安置的; 
  (3)保证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的; 
  (4)用地范围界线、面积、地类核定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拓展用地来源。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旧城旧厂矿和旧村庄改造,允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归并方式调整使用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搬过改造旧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新增耕地面积的60%置换。 
  2.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扩大其使用范围。凡属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只要投资方和地方协商同意,允许通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经营。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向山区倾斜。 
  为支持山区经济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和管理使用: 
  1.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财政的30%必须足额上缴后,才能领取用地批文;省级分成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山区县(市)上缴的,全部留给山区县(市);山区各市留成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留给县使用,由各市自行决定。 
  2.耕地开垦费:除原来规定的60%留给山区县(市)外,省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用于开发、整理耕地;山区各市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使用;省和国家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统一收取,统一安排;在项目安排上重点向山区市县倾斜。 
  (五)优先安排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引进外资办工业用地指标。 
  1.凡是省级立项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用地指标。 
  2.属省批准的中心镇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安排。 
  3.山区市县进行土地整理的,可按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六)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山区市县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在易地保护试点工作中,主要安排在山区县作试点。条件成熟进行铺开时,也将优先考虑山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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